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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3-2-26 9:10:48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县万元GDP能耗下降到1.31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58吨标准煤下降17.2%,比2005年的2.09吨标准煤下降37.41%;“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110万吨标准煤。到2015年,全县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7059.7吨(其中工业加生活控制1611.57吨),比2010年的8824.63吨(其中工业加生活为1873.92吨)下降20%(其中工业加生活下降 14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464.48吨(其中工业加生活为 247.55吨),比2010年的546.45吨(其中工业加生活为 298.25吨)下降 15%(其中工业加生活 17%);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281.66吨,比2010年的10088.76吨下降 8%;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514.89吨,比2010年的3739.25吨下降6%。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全县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按照节能减排指标与节能减排潜力相对应,单位GDP能源消耗强度大、环境质量差、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地区承担更多节能减排任务的原则,将全县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各行业,落实各部门的监管督导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加强能源消费、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统计,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做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布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工作进度跟踪相结合。各镇人民政府、历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县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县政府每年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历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企业业绩综合评价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依托工业优势,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服务业比重达到43%以上。抓住国际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和国家大力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具有广阔市场前景、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实施新兴产业倍增工程,加快培植壮大新材料、精细化工、新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工业比重达到50%。

(七)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投资建设铁合金、水泥、煤炭、建陶、耐火材料、生(熟)石灰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建设项目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当期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目标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交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淄博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和指导目录》,组织实施新一轮技改计划,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分行业推进节能减排,制定并实施造纸、铸造、耐火材料、塑料、印染、原料药、玻璃纤维等行业节能减排及结构调整方案,充分运用节能减排倒逼机制,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工业园区建设,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 “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和指导目录要求,实施综合性配套政策措施,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调整过剩产能,严格控制排放总量;坚决关停高耗能、高排放、污染重的土小企业,重点抓好化工、建材、铸造、玻纤等行业的污染治理,全方位推进污染减排。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县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实施区域限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调整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置换工作,抓住泰青威天然气管线贯穿我县、增加天然气供应量的机遇,突出抓好能源结构调整,组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建成区域内所有锅炉、茶水炉、饮食灶等直接燃煤设施一律进行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努力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节能科技增效工程、节能环保产业倍增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工程、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和节能人才工程。支持建材、煤炭、轻工、纺织、机械等行业的节能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先进的低碳节能技术,大力推进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术改造。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11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抓住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机遇,扶持3个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建设5个节能环保示范项目。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工程,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到2015年,培育和建设20个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壮大一批综合性节能服务机构,初步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体系。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推广应用能源数据融合技术、动态平衡分析技术、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加快推进节能和信息化融合进程,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到2015年,建成5个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节能人才工程,加强政府节能监管、企业能源管理、节能中介服务等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节能专家库,大力实施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完善能源管理师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到2015年,实现50名企业能源管理师持证上岗,为政府节能管理、能效评价等提供智力支持。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大力推行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管道系统,新建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以及城镇污水收集率。

(十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县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镇政府、历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予以分解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区域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研究制定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办法,探索建立节能量交易机制。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6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8万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管理水平。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6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化工、建材、电力、铸造、纺织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七)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八)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的开发应用。

(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及设备。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部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污染物,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污水厌氧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复合肥,实现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建立健县镇两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1万平方米。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开展机关节能低碳行动,创建2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培育粉煤灰、铁尾矿等静脉产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5个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二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每年发布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公布清洁生产自愿审核和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水泥、玻纤、煤化工、铸造等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列出的21个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赤泥、铁尾矿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到2015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3.5%以上。

(二十五)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开发利用“城市矿产”,在废旧塑料、废钢铁、废纸、废玻璃等领域培育1家再生资源利用示范企业,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在机械、铸造类等领域培育1家再制造示范企业,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立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垃圾处理场处理体系。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扩大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的原料收集范围。

(二十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实行水资源调度令制度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核查和审计制度,严格限制高耗水型项目建设,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制度。加强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对年均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加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力度,严格落实水功能区监测预警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节水灌溉率。到2015年,全县万元GDP取水量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充分发挥我县新材料、新医药产业集群的优势,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推进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发展。加快开发利用太阳能和风能等新型能源,依托国风风电等企业加快发展风能利用,依托光科太阳能公司,带动太阳能光伏材料产业的发展。抓好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鼓励生产太阳能、风能产业配套产品,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

(三十一)积极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鼓励研发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技术研究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支持发展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农业领域重点开展旱作栽培技术研究,推广农业高效用水、节水、雨水利用、旱地水肥优化利用与调控、污水净化利用等节水技术和设备,推广作物抗旱剂和高分子吸水剂应用技术。工业领域重点研究开发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积极引进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围绕粉煤灰、煤矸石、赤泥、有毒污泥等工业废物综合利用,重点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开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抓好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及其产品开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究。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运行模式和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点研究开发先进实用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关键链接技术、工业废弃物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降低再生利用成本技术等,依靠技术进步,构建循环经济技术体系,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十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编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继续发布重点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技术推广目录、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内外组织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三)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按照国家、省、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部署要求,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按国家要求实行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逐步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四)健全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的争取力度,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奖励和激励政策,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三十五)强化金融支持。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等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六)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加快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修订部门节能工作“一岗双责”考核办法。

(三十七)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单位,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严格执行《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和县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的意见》,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八)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公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实施区域限批。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县政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不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一)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逐步推广能效电厂。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探索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三)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逐步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四)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积极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五)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落实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

(四十六)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组织开展能源计量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2011-2015年淄博市重点产品能耗定额》,积极推动能效标识备案管理工作。加强能源计量能力建设。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七)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市、县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环境。

(四十八)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九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重点用能企业、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五大节能低碳行动,抓好6家重点用能企业、2个学校、2个医院、2个机关节能低碳行动的示范带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十九)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好节能减排的表率。(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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