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2010.05.18
公开(公告)日2010.09.29
IPC分类号A01K61/00; A01K67/02; C02F3/32
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利用生物链原理采用生物净化方式,在龟养殖池内放养淡水鱼苗和淡水螺类和/或双壳类软体动物,通过龟排泄物和食物残渣、淡水鱼苗、淡水螺类和/或双壳类软体动物形成食物链来净化处理龟养殖用水。所述淡水鱼苗体长在10厘米以下,所述淡水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25条/平方米,所述淡水鱼苗为磷鱼苗、鲤鱼苗、草鱼苗、鲢鱼苗和金鱼苗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淡水螺类软体动物为田螺、山坑螺和沙螺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淡水双壳类软体动物为河蚌。本发明是一种易于实现、操作简单、环保且处理成本低的养殖用水处理方法,符合新时代农副水产养殖业对绿色生态的新要求,适合在龟养殖技术领域推广应用。
权利要求书
1.一种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生物链原理采用生物净化方式,在龟养殖池内放养淡水鱼苗和淡水螺类和/或双壳类软体动物,通过龟排泄物和食物残渣、淡水鱼苗、淡水螺类和/或双壳类软体动物形成食物链来净化处理龟养殖用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淡水鱼苗体长在10厘米以下。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淡水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25条/平方米。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淡水鱼苗为磷鱼苗、鲤鱼苗、草鱼苗、鲢鱼苗和金鱼苗中的一种或多种。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淡水螺类软体动物为田螺、山坑螺和沙螺中的一种或多种。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淡水双壳类软体动物为河蚌。
说明书
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农副水产品养殖技术领域,具体涉及龟养殖技术领域,特别涉及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
背景技术
室内龟养殖池所用的养殖水往往是静态的,即其无法自我流动或循环更新,在龟养殖过程中,龟的排泄物及食物残渣容易对养殖水造成污染,甚至滋生有害细菌影响龟的健康。因此对龟进行人工养殖时需对养殖水进行处理,使养殖用水保持洁净、无污染、无脏物。传统的处理方法是定期更换养殖用水,这种处理方法费水、费时、费力,加重养殖户的养殖成本,且经常更换养殖用水还会对龟造成惊扰,影响龟的正常生长和繁殖。目前也有养殖户采用化学药剂对养殖用水进行净化消毒,化学药剂一般含有危害物质,容易对龟及环境产生毒害作用,因此采用经化学药剂净化消毒后的养殖用水进行龟养殖不具环保性,所产出的龟产品品质不佳。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简易、环保且低处理成本的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实现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利用生物链原理采用生物净化方式,在龟养殖池内放养淡水鱼苗和淡水螺类和/或双壳类软体动物,通过龟排泄物和食物残渣、淡水鱼苗、淡水螺类和/或双壳类软体动物形成食物链来净化处理龟养殖用水。
所述淡水鱼苗体长在10厘米以下。所述淡水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25条/平方米。
所述淡水鱼苗为磷鱼苗、鲤鱼苗、草鱼苗、鲢鱼苗和金鱼苗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淡水螺类软体动物为田螺、山坑螺和沙螺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淡水双壳类软体动物为河蚌。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发明采用生物净化方式,易于实现、操作简单、环保且处理成本低;本发明在龟养殖池内放养淡水鱼苗以龟的排泄物和食物残渣为食,可及时清除龟的排泄物及食物残渣,使其不对养殖水造成污染;龟养殖池内还放养有淡水螺类或双壳类软体动物,能及时清理淡水鱼苗和龟的排泄物,并与淡水鱼苗和龟形成生物链,有利于保持养殖水的洁净,使龟的生活环境更生态、环保,为龟的健康生长提供保障。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龟养殖用水处理方法,其是利用生物链原理采用生物净化方式,在龟养殖池内放养淡水鱼苗和淡水螺类和/或双壳类软体动物,通过龟排泄物和食物残渣、淡水鱼苗、淡水螺类和/或双壳类软体动物形成食物链来净化处理龟养殖用水。即在龟养殖池内放养淡水鱼苗和淡水螺类软体动物,或放养淡水鱼苗和双壳类软体动物,或同时放养淡水鱼苗、淡水螺类和双壳类软体动物。淡水鱼苗、淡水螺类或双壳类软体动物和龟在龟养殖池中同时生活形成生物链,其中淡水鱼苗以龟的排泄物或食物残渣为主食,当龟产生排泄物或进食后向养殖池中带入食物残渣时,淡水鱼苗能及时进行清理使其不对养殖水造成污染。淡水螺类和双壳类软体动物以淡水鱼苗和龟的排泄物为食,当淡水鱼苗对龟的排泄物和食物残渣清理不完全时,淡水螺类或双壳类软体动物将进一步清理,确保龟的排泄物和食物残渣不对养殖水造成污染;淡水螺类和双壳类软体动物还以淡水鱼苗的排泄物为食,因此淡水鱼苗的排泄物能得到淡水螺类和双壳类软体动物的清理,不对养殖水造成污染。本发明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在养殖池中形成生物链,通过生物净化方式对龟养殖用水进行实时净化处理,具有处理成本低、易于操作、环保的等优点。采用本处理方法有利于实时保持龟养殖用水的洁净,使龟的生活环境更生态、环保,为龟的健康生长提供保障。
本发明放养的淡水鱼苗体长最好在10厘米以下,体长在10厘米的淡水鱼苗不具攻击性或攻击性不强,有利于保障龟和淡水螺类或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安全。淡水鱼苗放养密度过大会排挤龟的生活空间,放养密度过小则无法保障对龟的排泄物或食物残渣及时清理,因此淡水鱼苗的放养密度以1-25条/平方米为宜,该范围内的淡水鱼苗放养密度有助于龟与淡水鱼苗的良好共生。淡水鱼苗可以选择磷鱼苗、鲤鱼苗、草鱼苗、鲢鱼苗和金鱼苗中的一种或多种,淡水螺类软体动物可以选择为田螺、山坑螺和沙螺中的一种或多种,淡水双壳类软体动物一般选用河蚌。
以下通过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实施例一
选用面积为10平方米的养殖池,养殖体重为100g-150g的幼龟,共放养200只,即龟养殖密度为20只/平方米。养殖池中水池面积为7平方米,水池水深25厘米,旱台面积为3平方米。在水池中放养体长在3-5厘米范围内的磷鱼苗和鲤鱼苗各14条,即淡水鱼苗的放养密度为4条/平方米,再向水池中投入50只田螺。幼龟、磷鱼苗、鲤鱼苗和田螺放养完毕,立刻收集100毫升水池中的养殖用水作为参照样本,对参照样本的悬浮物、漂浮物质以及色、臭、味等水质指标进行测试和记录。依照幼龟的常规养殖程序进行养殖,期间不更换水池中的养殖用水,连续两周在每天同一时间点对养殖用水进行随机抽样一次,每次抽样100毫升,对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的悬浮物、漂浮物质以及色、臭、味等水质指标进行测试和记录。经比较,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各项水质指标与参照样本的对应水质指标均无明显差异。将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和参照样本的各项水质指标测试结果与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规定的各项水质指标标准值做对比,比较结果表明,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和参照样本的各项水质指标均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要求。
实施例二
选用面积为15平方米的养殖池,养殖体重在300g以上的成龟,共放养60只,即龟养殖密度为4只/平方米。养殖池中水池面积为10平方米,水池水深30厘米,旱台面积为5平方米。在水池中放养体长在5-10厘米范围内的磷鱼苗、鲤鱼苗、草鱼苗、鲢鱼苗和金鱼苗各20条,即淡水鱼苗的放养密度为10条/平方米,再向水池中投入田螺、山坑螺及河蚌各40只,成龟、磷鱼苗、鲤鱼苗、草鱼苗、鲢鱼苗、金鱼苗、田螺、山坑螺及河蚌放养完毕,立刻收集100毫升水池中的养殖用水作为参照样本,对参照样本的悬浮物、漂浮物质以及色、臭、味等水质指标进行测试和记录。依照成龟的常规养殖程序进行养殖,期间不更换水池中的养殖用水,连续两周在每天同一时间点对养殖用水进行随机抽样一次,每次抽样100毫升,对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的悬浮物、漂浮物质以及色、臭、味等水质指标进行测试和记录。经比较,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各项水质指标与参照样本的对应水质指标均无明显差异。将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和参照样本的各项水质指标测试结果与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规定的各项水质指标标准值做对比,比较结果表明,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和参照样本的各项水质指标均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要求。
实施例三
选用面积为3平方米的养殖池,养殖体重在50g以内的稚龟,共放养75只,即龟养殖密度为25只/平方米。养殖池中水池面积为2平方米,水池水深20厘米,旱台面积为1平方米。在水池中放养体长在2-3厘米范围内的磷鱼苗、鲢鱼苗和鲤鱼苗各6条,即淡水鱼苗的放养密度为9条/平方米,再向水池中投入田螺和河蚌各20只。稚龟、磷鱼苗、鲢鱼苗、鲤鱼苗、田螺及河蚌放养完毕,立刻收集100毫升水池中的养殖用水作为参照样本,对参照样本的悬浮物、漂浮物质以及色、臭、味等水质指标进行测试和记录。依照稚龟的常规养殖程序进行养殖,期间不更换水池中的养殖用水,连续两周在每天同一时间点对养殖用水进行随机抽样一次,每次抽样100毫升,对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的悬浮物、漂浮物质以及色、臭、味等水质指标进行测试和记录。经比较,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各项水质指标与参照样本的对应水质指标均无明显差异。将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和参照样本的各项水质指标测试结果与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规定的各项水质指标标准值做对比,比较结果表明,两周内每天抽取的养殖用水样本和参照样本的各项水质指标均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要求。
以上实施例表明,采用本发明对龟养殖用水进行处理,处理成本低、程序简单易操作且效果好,能长时间保持养殖用水的洁净。另外,本发明对稚龟、幼龟及成龟的养殖用水均能有效净化处理,其应用效果不因龟的生长阶段不同受到影响。
上述实施例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除此之外,本发明还可以有其他实现方式。也就是说,在没有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任何显而易见的替换也应落入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