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全国和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1年4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积极服务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开展鄱阳湖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维护我县良好的水环境。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继续开展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稳运增效为目的,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综合利用。
二、组织领导
为组织开展好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决定成立都昌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整治行动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本次整治行动的组织调度、联络协调、现场检查、重点督察、总结汇总等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人名单如下:
组 长:余传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曹开富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江训福 县发改委副主任
谭川宇 县工信委工会主席
詹成龙 县监察局副局长
杜年孙 县司法局主任科员、支部委员
陈义主 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邱华强 县工商局副局长
邵幸福 县安监局副局长
陈敢峰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詹美欣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沈慧英 县财政局副局长
曹达权 县房管局副局长
余任保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支部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曹开富兼任办公室主任,余任保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10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应暂停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推进结构减排,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
2、对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离居民区较近的、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的砖瓦厂关闭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开展鄱阳湖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维护好我县良好的水环境
1、在2010年对鄱阳湖地区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整治的污染企业,重点对范围内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及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特别对涉铅、镉、汞、铬和砷等污染企业的生产、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等环节全面开展排查,加大对钨矿、有色金属矿山开采、冶炼和蓄电池加工回收企业的排查。
2、检查鄱阳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和标识情况,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做到保护区内污染物零排放。
3、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厂、小化工厂等15小企业和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凡不符合“三个坚决不搞”要求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其它企业也要逐步有序地迁出保护区范围,确保专项整治行为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对重点企业废水排放单位落实2010年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各类排污口必须按国家和我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建档立标,对国家和省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运行联网。
5、定期对鄱阳湖断面水质及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6、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资源型及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鄱阳湖地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和最严格的环评审批,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
(四)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
1、对几年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影响水源保护水质安全的环境问题进行复查。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排污企业,是否有种植和养殖活动,是否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能否稳定达标排放,是否根据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区内是否有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应急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可能对保护区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企业和建设项目。
(3)是否存在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排污企业。
(4)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5)破坏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
2、检查饮用水源的水质情况,是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达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3、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是否设立护栏、界桩、警示牌等。
4、排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五)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稳运增效
1、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要针对我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漏补缺,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和浓度,确保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80%,进水浓度达到设计要求范围。
2、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一是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测水质水量指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二是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强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的检测,完善检测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订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三是规范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测、微生物检验、生产设备运行、污泥处置、药剂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数据等日常运行操作管理台帐,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3、加大监察力度。每月对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不少于一次,对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但不组织运行的,或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农村面源污染
1、强化石材加工企业的监管。乡镇政府对本地石材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污染现状,提出整改计划。一是对环保设备不充备的小矿区实行全面补课,完善治理设施;二是调整布局,对不按规定开采,资源浪费较大,成材率不高的矿点实施关闭;三是抬高门槛,建立企业择优择强准入机制,防止低水平小规模重复建设;四是搞好综合利用,利用废渣、边角料制作新型建材,减少固废排放;五是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办手续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改;六是落实治理措施,使污染物经处理达标排放,同时要求石材开采企业实施矿地恢复植被工作。
2、强化畜禽养殖业的监管。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实施清洁生产,通过建沼气池,搞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确保养殖业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3、强化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对农村生活垃圾实施“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模式,搞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同时加大医疗废物的处理力度,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行政主管领导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要予以通报。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份)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和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九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份)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9月底报送九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份)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县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九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总结阶段(11月份)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材料,于11月20日前报送九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都昌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