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的要求,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2011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深化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稳定有效运行,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继续开展农村环境和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城市远郊绿化工程,使我县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圆满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化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2011年6月30日前,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要达到设计规模的85%以上,推进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文岩渠王堤、天然渠陶北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30mg/L、30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1.5mg/L、1.5mg/L。开展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和小钢铁综合整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年度工作任务。
相关乡(镇)政府、县住建局、县科工信局、县环保局的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1.工作任务
封丘县空气自动站投入运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完善和提升我县环境自动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3个省级生态村、3个市级生态村,1个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
及时确定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方案,11月底前,全部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省、市环保部门验收。
有关乡(镇)政府、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燃煤锅炉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对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和风景名胜区及外围2000米以内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进行综合整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11月31日前,完成对燃煤锅炉环境综合整治
有关乡(镇)政府、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实施城市远郊绿化工程
1、工作任务
建设环城生态防护林体系和农村林网防护林体系,对黄河沙区进行绿化,建设黄河滩区生态涵养带,加大“河南新乡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捕猎、砍伐野生动植物和破坏湿地环境的行为。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环城生态防护林体系、农村林网防护林体系、黄河滩区生态涵养带要在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建设。
相关乡(镇)政府、县林业局、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市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加大收水量,处理水量要达到设计规模的85%以上。督促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加快完成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林业部门:督促各乡镇开展环城生态防护林体系、农村林网防护林体系、黄河滩区生态涵养带建设。
(四)责任追究。2010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府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封丘县人民政府)
封丘县2011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7-15 16:06:0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