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完成“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目标,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到2008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未列入《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其他县城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
(二)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并保证正常运行。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二、加大筹资力度
(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地要采用项目“打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资合作等融资方式,利用BOT、TOT、BT等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运营公司等平台,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当前要用好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各市、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支出计划,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等地方财政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四)省级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省政府将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2008年至2010年安排资金5�7亿元,用于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
(五)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充分利用“十一五”期间国家高度重视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我省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纳入国家资金支持计划,取得更多的国家资金支持。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制订收费政策。按照“能够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2008年6月底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制订收费政策,对产生污水、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加快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二)落实收费标准。2008年底前,各市、县(市)要依据新的收费政策提高或制订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近期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不低于2元/月·人。
(三)建立激励机制。2008年底前,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对污水、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可以给予提取1%-3%的代收手续费等优惠政策。凡不改变收费性质、收费率又达不到要求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可运行的最大能力核拨运行费用。
(四)加快改革步伐。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2008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凡目前在建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五)实行用地划拨。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划拨供地。在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四、严格项目管理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市、县(市)要切实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预审意见等工作。城市排水要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配套管网与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发展改革、环保等项目前期审批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二)强化在建项目管理。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优化工艺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突出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加强已建成设施的运营监管。各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分别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进水和出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确保运行达产达标。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等部门组成的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全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做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将与各设区市政府就其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签订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任务和奖惩措施。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责任状中明确的任务,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制订分年度、分季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奖惩措施,报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三)细化分工。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和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协调督促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达标排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订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行季报制度。各市、县(市)政府要明确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在每季最后一月26日将本季度截至当月25日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工程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上报设区市建设部门。经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实、汇总后连同设区市上述情况,于当月28日统一上报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检查制度。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省政府重点督办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实行分片包干,定期对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处理费征收使用等进行督导。
(三)实行半年调度制度。由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市、县(市)长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调度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七、落实奖惩措施
(一)严格奖惩。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将依据每季度督导检查结果,对工作进展快、政策落实好的市、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期完成污水和垃圾处理有关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对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市、县(市),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强化考核。把污水和垃圾处理指标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施评价考核。各设区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对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7-14 17:00:0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