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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6-1 9:27:5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和《汕头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大力推进总量减排重点领域、重点措施、重点工程全面实施,促进社会生产的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污染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与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人口规模适度增长相结合,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坚持把健全法规体系、完善奖励政策与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相结合,强化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把深化结构调整、强化污染治理、加强监督管理与依靠科技进步、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构建污染减排工作新格局;大力推进以“能源清洁化”、“污水资源化”为重点的各项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进一步改善汕头环境质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汕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含工业、生活、农业)排放总量控制在7.93万吨、0.9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9.46万吨、1.13万吨减少16.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6.6%)、15.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6.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4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01万吨增加15.0%以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3.89万吨,比2010年的5.12万吨减少24.0%。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保准入,有效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环保工作要求,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严格环保审批。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通过环保验收;对未完成减排目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严格按照《汕头市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要求,限制审批基地外的电镀、印染等重污染项目,禁止在练江及韩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新建造纸、印染、电镀、化工等项目;二是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涉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替代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在实施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坚决关停所有工业燃煤锅炉。对电力、造纸、印染、化工、电镀、食品饮料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三是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无相应治理设施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一律不予审批。四是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是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二是强化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要求,加大小火电、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饮料、食品、医药等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三是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坚决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
  (三)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持续推进生活源减排。
  加快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是实现污染减排的关键。一是继续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到2014年,所有中心镇均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管网雨污分流比例和脱氮除磷能力,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75%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二是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力度,加强对污泥处理和安全贮存运输的管理,执行联单管理制度,污泥利用处置必须交由有污泥处理许可证的单位,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三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做好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强化台帐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四)着力抓好重点工程建设,继续深化工业源减排。
  一是加快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按规定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完成12.5万千瓦(含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同时加强对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的管理,确保综合脱硫脱硝效率达到设计要求。二是推进大型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加快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的淘汰力度。到2015年底前,全市工业锅炉10蒸吨(10蒸吨)含以上的企业要逐步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三是稳步提高工业水污染防治水平。加大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
  (五)优化养殖模式和强化污染治理并重,全面推进农业源减排。
  一是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养殖模式。大力推行标准生态规模养殖模式,推广干清粪及垫草垫料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布局,鼓励养殖专业户进行适度集中,建立养殖小区,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二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完善雨污分流,加大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鼓励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到2015年,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养殖企业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是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督查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实施“以奖促治”,对开展资源化利用、进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给予资金补贴,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六)协同控制机动车和车用燃油,大力推进机动车减排。
  一是严格新车准入,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二是加大力度淘汰高排放“黄标车”, 落实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三是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粤IV车用柴油。四是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加快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建设,建设机动车污染减排数据中心,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传输网络,出台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和低排放区域划定政策。五是加大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
  (七)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促进监管减排。
  要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污水处理费和上报省环保厅扣减脱硫脱硝电价,并暂缓办理所属集团公司项目环评。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或长期低负荷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有关环保考核一律定为不及格。三是继续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贷款。四是贯彻落实《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五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以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电镀、废旧电器拆解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八)强化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夯实减排基础。
  按照国家要求,强化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减排统计和信息传输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减排统计工作体系,落实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二是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按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公布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按期完成国控和省控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的改造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控企业100%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完成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及使用,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三是进一步强化减排考核。制定实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环境质量公报、污染物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
  三、职责分工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多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将市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根据市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制订年度减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和污染严重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保投入,按时完成中心镇和练江流域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工程减排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综合管理能力。
  (二)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做好与省环保厅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组织制定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对策建议,分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及进度安排。建立完善的污染减排统计、考核、监测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各区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区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负责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技术核查,建立减排相关基础档案。负责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支付的审核。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汕头市中心城区污泥集中处置工程建设。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管理。
  (三)市发改局: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制定有利于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政策。牵头制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小火电关停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负责建立完善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四)市经信局:负责制订实施除火电以外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办法,并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负责组织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粤IV车用燃油供应,及时准确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车用成品油供应、拆解企业名单及拆解车辆等统计资料。
  (五)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火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重污染行业工业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等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六)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负责制定实施“黄标车”(“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淘汰年度计划,出台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和低排放区域划定政策。牵头研究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全市的机动车数量及增长量,在报纸公告强制淘汰机动车信息,及时准确提供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统计资料,确保新增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超过淘汰“黄标车”氮氧化物减排量。
  (七)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多渠道筹措减排资金。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八)市国土局:落实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协调解决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
  (九)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规划,加快现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进程。
  (十)市城管局:负责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指导各地污水处理厂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淘汰营运黄标车,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推进发展新能源汽车,确保2015年前全部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十二)市水务局: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促进节水减污。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规划计划,检查、督促指导各区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引导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适度集中。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及时准确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全市畜禽养殖业年度统计资料。
  (十四)市统计局:加强人口统计特别是城镇人口统计工作,加强对我市城镇化发展水平分析,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及时准确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相关统计数据。
  (十五)市物价局:负责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费等收费征收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贯彻落实。
  (十六)市工商局:负责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和水产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推广生态水产养殖,减少污染。及时提供水产网箱养殖减少面积等有关证明材料。
  (十八)市质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协助制订小燃煤燃油锅炉淘汰政策。并对车用燃料实施质量监督。
  (十九)广东电网公司汕头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优先安排脱硫脱硝效率高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加快推进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二十)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减排机构编制和专职人员,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公布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任务。同时,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减排政策,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努力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考核
  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及预警约谈制度,将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将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进展相结合。通过每年分解目标任务,对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的辖区、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和省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投入。
  (四)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在组织申报市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中,扶持减排重大技术项目,优化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落实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证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五)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政府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减排机构,充实减排人员。加强环保监察、监测队伍建设,配备环境执法、监测、取证的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推进环保监察、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排污企业的分类培训,树立绿色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执行力。
  (六)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和市需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污染减排,发挥职工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七)抓好重点工程
  制定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淘汰落后产能、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企业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治理等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及进度安排,落实监管责任。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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