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资料 >> 正文

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8-17 9:50:2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部署,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三个坚持”:一是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二是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的要求,到2015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2.45万吨、1.8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5.73万吨、2.32万吨分别减少20.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21.5%)、22.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22.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51万吨、14.3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3.71万吨、20.32万吨分别减少30.6%、29.2%。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保准入,有效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两高一资”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地方和行业排放标准,逐步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体系,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推动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

健全和实施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未达到总量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通过环保验收;对减排措施未落实、未完成减排目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试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涉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替代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生产项目。

对电力、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产能总量控制。继续推行造纸、电镀、印染、危险废物处置、毛织洗水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禁止在环保专业基地外新建造纸、电镀、印染、鞣革、洗水等项目。

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非禁养区内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无相应治理设施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大力实施《广东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10~2015年)》,尽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布局合理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

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大火电、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饮料、食品、医药、皮革等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力争2012年底前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含4蒸吨/小时)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锅炉。

制定更加严格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促使各地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严格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办法,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三)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持续推进生活源减排。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所有建制镇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力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和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

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及处理率。城市重点推进管网雨污分流比例和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镇街重点完善“一镇一厂”配套管网。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到280.5万吨/日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大力推进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对工艺设备落后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污染物削减率,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确保全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力度,到2015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废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强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做好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强化台帐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贮存运输,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行为,严禁交由无相应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四)着力抓好重点工程建设,继续深化工业源减排。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按规定取消;全面实施《东莞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完成12.5万千瓦(含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加强对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的管理,确保综合脱硫脱硝效率达到设计要求。

推进玻璃、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大型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到2015年底前,全市工业锅炉达30蒸吨以上的企业全部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并确保达标排放。

工业水污染防治水平稳步提高。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加大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

(五)优化养殖模式和强化污染治理并重,全面推进农业源减排。在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生猪养殖规划任务的基础上,立足于控制养殖总量、有效保护环境、保障我市猪肉供应,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科学合理制定我市生猪生产规划。适度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生态养殖,清洁生产,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实现生猪养殖业、土地、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相互协调、和谐发展。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完善雨污分流,加大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鼓励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到2015年,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养殖企业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督查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

(六)机动车和车用燃油协同控制,大力推进机动车减排。严格新车准入,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探索开展机动车保有量总量控制试点,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

加大力度淘汰高排放“黄标车”,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淘汰全部黄标车。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及时发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不断完善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和提高执法查处力度,推动高排放车辆的更新淘汰。

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粤IV车用柴油;2015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标志,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进一步加快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建设,建设机动车污染减排数据中心,推动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建立省—市—二级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传输网络,构建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

加大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

(七)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促进监管减排。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

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污水处理费和脱硫脱硝电价,并暂缓审批所属集团公司项目环评,降低信用管理评定级别。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或长期低负荷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核减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

继续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环保信用“红牌”企业,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环保信用“黄牌”企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推进绿色信贷。

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具有东莞特色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及环境信用红牌、黄牌企业,鼓励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以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八)强化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夯实减排基础。加强减排统计和信息传输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减排统计工作体系。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增减动态变化情况,加强环保、税收、银行系统信息交流。

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改造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好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

进一步强化减排考核。制定实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环境质量公报、污染物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

四、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政府:

1. 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 将市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减排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3. 根据市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制订年度减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 加强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综合管理能力。

5. 定期督导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保按计划完成。

6. 及时按要求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相关数据。

(二)市环境保护局:

1. 牵头协调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与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

2. 组织制定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对策建议。

3. 负责分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制定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及进度安排。

4.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统计、考核、监测体系。

5. 牵头组织对各镇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6. 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镇街及有关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7. 负责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技术核查,建立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8. 负责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

1. 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 负责将有利于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措施纳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划和政策。

3. 负责制定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落实钢铁、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4. 牵头组织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运行机制。

5. 负责建立完善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负责制订实施除钢铁、电力外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

2. 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考核办法,并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执行情况。

3. 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

4. 负责组织报废车辆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粤Ⅳ车用燃油供应。

5. 及时按要求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车用成品油供应、拆解厂名单及拆解车辆等统计资料。

(五)市科学技术局:

1. 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

2. 负责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火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重污染行业工业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等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六)市公安局:

1. 协同市环保局制定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2. 及时按要求提供全市机动车数量及增长量、“黄标车”淘汰进度、新车新增统计表等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机动车统计资料。

(七)市财政局:

1.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多渠道筹措减排资金。

2. 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

3. 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八)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减排工程建设用地问题。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规划,尤其是加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快速便捷的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建设。

(十)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协调解决污水处理厂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减排工程规划问题。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营运黄标车更新工作,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结合我市新能源应用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适时在公交行业投放新能源车型。

(十二)市水务局:

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费标准,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促进节水减污。

1. 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支付的审核;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

2. 负责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指导各地污水处理厂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3. 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持续推进生活源减排。

4. 及时按要求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相关数据。

(十三)市农业局:

1. 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协同市环保局对各镇街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2. 负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引导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消纳能力适度散养。

3. 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4. 及时按要求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全市畜禽养殖业统计资料。

(十四)市统计局:

1. 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2. 及时按要求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相关统计数据。

(十五)市物价局:

1. 负责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

2. 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管理。

3. 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收费标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物价局有关排污费、污泥处置费等收费征收标准。

4.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差别电价政策。

(十六)市工商局:

1. 落实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对应当依法履行而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或应当依法取得而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负责提供关闭企业名单及其关闭证明等减排相关资料。

(十七)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推广生态水产养殖,减少污染。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 加强对小燃煤燃重油锅炉的监管,配合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2. 负责执行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工实施质量监督。

3. 及时按要求提供油品质量监督检测报告等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相关资料。

(十九)东莞供电局:

1. 负责做好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优先安排脱硫脱硝效率高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机组上网发电。

2. 加快推进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二十)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监分局:

1.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

2.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

3.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红牌”、“黄牌”企业贷款。

(二十一)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减排机构编制和专职人员,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各项任务。同时,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减排政策,自觉履行减排义务,努力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考核。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及预警约谈制度,将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将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进展相结合。市政府每年分解目标任务,并组织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实施“责任追究”制和“区域限批”制,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成效作为企业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按照国家、省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继续对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给予补助,补助金额高于“十一五”时期的补助额度。各镇街要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投入,对重点减排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四)抓好重点工程。制定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淘汰落后产能、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企业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治理等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及进度安排,落实监管责任。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其停产、停工治理;造成严重污染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在市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市科技支撑计划和市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市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证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六)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政府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减排机构,充实减排人员。加强环保监察、监测队伍建设,配备环境执法、监测、取证的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推进环保监察、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排污企业的分类培训,树立绿色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执行力。

(七)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和市需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污染减排,发挥职工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东莞市人民政府)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