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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2-9-7 14:21:3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目标任务
  
  2012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比2011年减少1.5%(其中工业加生活COD减少1.5%,农业减少2%)、1%(其中工业加生活NH3N减少1%,农业减少1.5%以上)、1.5%,氮氧化物(NOx)与2011年持平。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进产业优化升级。
  
  一是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等文件,坚决淘汰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铁合金、水泥、炼钢、炼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二是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皮革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194号)要求,关停淘汰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加快淘汰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推进皮革行业整合提升。
  
  三是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汽)。其中石狮鸿山热电厂、晋江热电厂、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燃煤供汽锅炉,要在年底前淘汰。无法通过集中供热淘汰的锅炉,要积极改用LNG或改电。
  
  四是对淘汰落后产能所削减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调剂给当地新上项目使用。实行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行业排污总量控制,鼓励行业内重组提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排污指标可直接调剂给本行业新上项目。
  
  五是集中供热范围内新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外的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确需新上的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必须同步除尘、脱硫、脱硝。
  
  (二)加快实施减排工程
  
  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进减排工程项目,其中列入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全省减排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实验区减排目标责任书(闽政文〔2011〕229号)的重点减排项目,要严格按照责任书规定时限和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函》(闽减排办〔2012〕11号)的要求落实到位。
  
  1.工业废水深度治理
  
  一是所有已有项目入驻且产生污水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年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经论证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已实行集中治理的要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是皮革加工企业(含原皮、蓝湿皮加工,不含后整饰)要全面实现“五水分流分治”,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全部实行回用,综合废水应采取膜处理等方式再生工业用水,无法再生回用的应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现有规模在30万标张/年及以上皮革企业必须通过二级清洁生产审核。
  
  三是造纸行业要全面实施废水三级处理,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提高水回用率。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2013年底前吨产品废水排放量要低于10吨。
  
  四是印染行业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加大水回用力度,年底前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要下降20%左右。漂染集控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废水集中深度处理回用工程。
  
  五是氮肥制造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废水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总量〔2011〕64号)要求,按期完成清污分流、清洁生产、工艺用水循环利用技改和完善氨回收设施等任务。
  
  六是化工、制药、石油加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饮料、有色等其他排放废水的重点行业,要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
  
  2.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脱硝
  
  一是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烟气旁路必须全部铅封,并在确保不影响生产安全、供电供热可靠性的前提下取消(拆除、封堵)。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要达到90%以上。
  
  二是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要全部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完善脱硫中控系统,必要时进行炉外脱硫,燃煤电厂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要达到85%以上。
  
  三是所有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装机容量300MW以上燃煤电厂取消脱硫旁路烟道和建设投运烟气脱硝设施的通知》(闽减排办〔2010〕33号)的要求,按期建成投运或改造完善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应达80%以上。
  
  四是已建脱硝设施的机组必须确保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出力的50%及以上时稳定投运脱硝设施,脱硝效率符合设计要求。
  
  五是燃气电厂和循环流化床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100毫克/立方米的,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加装脱硝设施,确保2013年底前完成。
  
  3.非电锅炉(炉窑)脱硫脱硝
  
  一是钢铁、有色行业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下达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废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通知》(闽环保总量〔2011〕66号)确定的任务和时限完成脱硫脱硝工作。其中,钢铁烧结机、球团竖炉、矿热炉脱硫设施要全面建成投运或改造完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有色冶炼炉窑要完成“两转两吸”烟气制酸或其他工程,二氧化硫回收率达到98%以上,低浓度烟气和制酸尾气排放超标的要建成投运脱硫设施,脱硫效率应达90%以上。
  
  二是石油炼制企业要完成催化裂化装置的催化剂再生烟气脱硫工程,加热炉或焚烧炉烟气治理工程,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要改进尾气硫回收工艺,提高硫磺回收率。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硫化氢脱除效率要达到95%以上。
  
  三是水泥、玻璃企业要落实省环保厅《关于下达新型干法水泥窑和玻璃炉窑脱硫脱硝任务的通知》(闽环保总量〔2011〕49号)要求。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下的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综合脱硝效率达50%以上。玻璃炉窑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脱硫或者改用清洁燃料,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大中型玻璃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70%以上,其他玻璃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
  
  四是陶瓷工业企业要实施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没有条件改用清洁燃料且又相对集中的建筑陶瓷企业群,要实施集中供水煤气并进行脱硫(硫磺回收),综合脱硫效率应达90%以上;要采取低氮燃烧或者其他有效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对无法确保废气、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陶瓷工业企业,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停或者限期淘汰。
  
  五是未列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计划的燃煤锅炉,要在2013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已建成的要加强管理,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70%以上,无法脱硫或者脱硫不经济的要改用清洁燃料;规模60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其他氮氧化物减排工程。
  
  4.生活污水处理
  
  一是认真落实“十二五”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规划,按期建成投运新(扩)建市县污水处理厂。涵江江口片区、永定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等要在年底前建成投运,负荷率达到60%以上。2011年底前建成但未正常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要加快正常投运,其中,福州浮村、连坂、闽清、长乐二期、光泽、松溪、寿宁等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要达到75%以上,明溪、清流、建宁等污水处理厂要达到70%以上,泉港、上杭(二期)、屏南等污水处理厂要达到60%以上,泉州东海污水处理厂要确保年底前正常投运。福州洋里三期、集美扩建、晋江晋南、南安二期等污水处理厂(工程)要确保2012年开工建设、2013年建成投运。
  
  二是原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提高负荷率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2010年底以前建成投运的所有原有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快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加强运行管理,全年平均负荷率要达到75%以上,其中市、县(区)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提高负荷率,确保全年基本满负荷运行。
  
  三是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六江两溪”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列入农村连片整治的建制镇、其他地区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要因地制宜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其中,闽侯青口新区、荆溪、福清龙田、同安汀溪、翔安新圩、南安水头、晋江金井、安溪龙门、龙海角美、长泰岩溪、永安小陶、尤溪洋中、涵江江口、建瓯徐墩、浦城仙阳、上杭古田、新罗白沙、福安赛岐、甘棠、福鼎秦屿等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要在年底前建成投运。
  
  四是现有不达标、不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各市、县要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鼓励实行尾水回用。
  
  五是各市、县要抓紧建设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污泥。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5.养殖业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
  
  一是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
  
  二是所有不属于拆迁关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实施雨(清)污分离、干清粪、废弃物综合利用(粪便生产有机肥)、废水综合治理达标排放(综合利用)的全过程污染综合治理,或者采取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和生态种养模式等。2012年底前,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规模化肉鸡、蛋鸡养殖场要全部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规模化生猪、肉牛、奶牛养殖场中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场的养殖头数,应达到本地区相应的规模化养殖类别总头数的60%以上。
  
  三是加快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进度,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坚决整治生猪养殖场多、小、散的问题,实行规模化、小区化养殖并实施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
  
  6.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一是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鼓励其他类型老旧机动车辆提前报废。
  
  二是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不得转入我省;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两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是福州、厦门、泉州市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其他设区市要在年底前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
  
  (三)完善减排监测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减排设施监督管理。
  
  一是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完善管理机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检定、验收、联网工作,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二是推进减排设施自动化控制,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废水排放量在1万吨/日(重点流域沿岸0.5万吨/日)及以上的化工、造纸、纺织染整、食品、制革、制药行业工业企业,都要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三是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完善监测、执法装备,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责任
  
  一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项目,强化监管,确保实现减排目标。
  
  二是所有排污单位、治污企业要确保按期完成减排项目。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环保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依法查处,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三是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0〕1号)和《关于下达“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1〕228号),齐抓共管,协调联动。
  
  (二)完善政策
  
  一是新(扩)建工业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要在区域内工业、生活新增削减量中调剂。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工业行业,原则上应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调剂。
  
  二是对未按计划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集中供热淘汰小燃煤锅炉、废水废气减排项目和目标任务的地方、工业园区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阶段性限批,并落实评先创优“一票否决”,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不得参加有关先进、优秀评比。
  
  三是严格执行现有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并对未按规定铅封、取消(封堵)烟气旁路的燃煤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本省脱硝电价政策。
  
  四是在保证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和基本保证“三公”发电小时数的基础上,煤电发电调度应将超出“三公”需求的发电量(包括与外省的交易电量)优先安排给已脱硝的机组,并鼓励未脱硝机组“三公”发电量交易给已脱硝机组。
  
  五是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并将出水COD、氨氮等统筹纳入运营管理考核内容。
  
  六是对未安装烧结机和炉窑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的钢铁和玻璃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加价;对已安装并正常联网的进行脱硫效率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要求的实行用电加价。
  
  七是加快研究制定推进燃煤锅炉(炉窑)脱硫和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的经济激励和约束措施,以及造纸、纺织印染、合成氨工业废水和水泥、冶炼工业废气等地方排放标准。
  
  (三)健全制度
  
  加强上下联动,完善减排项目调度和推进机制,省里重点抓对减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治理项目,中、小项目由市、县分级抓。强化预警告诫,省环保厅进一步完善减排进展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滞后的加强预警,对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加大督办力度,必要时商请省效能办予以效能告诫,或者报请省政府组织约谈。严格考核问责,省环保厅牵头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各重点领域减排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问责。(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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