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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2013-11-21 10:45:5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甬党发〔2013〕17号),加快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努力建设美丽宁波,营造优美生态环境,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迫切的问题着力,以强化污染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按照“整治一个、提升一个,整治一片、靓化一片”的要求,突出水体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三大整治任务,以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为抓手,标本兼治、立足治本,狠抓源头,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全面建设“美丽宁波”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三效”原则: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统一。
  2.坚持“三注重”原则:注重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注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注重长效机制落实和管理创新。
  3.坚持“三结合”原则:坚持联防联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坚持综合整治成效与群众感受相结合。
  4.坚持“三清”原则:确保责任要清,各级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进度要清,立足于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治标与治本同时推进;确保考核要清,实行定量评价、社会评议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核体系。
  (三)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在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到2016年,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污染得到有效治理,43个重点乡镇(街道)、区域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指数保持在85以上,“天蓝、地绿、水净、景美”的美好家园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力争成为国家级生态市。
  二、水体环境综合整治
  把科学治水理念贯穿水环境治理的各个环节,统筹运用控源、截污、治污、清淤、生物修复等手段,综合运用水环境治理的新技术和行之有效的新举措,着力提高治水科学化水平,推进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全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71%;中心城区内河水质总体达到Ⅳ类,部分区域达到Ⅲ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继续保持100%;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6%,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农村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达到71%;平原河网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达到生态市建设考核要求。
  (二)主要任务
  1.构建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进一步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全面构建蓝藻防控体系,到2016年基本建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和预警体系。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生态安全评估和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已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设施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拆除或关闭。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活动,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保障,确保全市饮用水水质安全。到2016年,农村安全饮用水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
  2.强化河道综合整治
  (1)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双清”行动,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河道水质,对“垃圾河”、“黑水河”、“五彩河”等存在问题的河段,要分析原因,按照“一升一降三无”(水质透明度提升,综合污染指数下降,水体无黑、臭、垃圾)的要求制定“一河一策”,加大城区内河和农村河网水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实施截污治污、水系沟通、清淤疏浚、护岸防洪、生物修复、景观绿化等措施,建设生态亲水河道。同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整治工作联动机制,统一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效果整齐划一,协调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到2016年,建成生态河道450公里,完成20个重点镇(乡)的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市级村庄水环境整治项目120个,基本实现我市平原河网“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牵头)。
  (2)全面推行“河长制”。各级党政负责人要带头担任所辖区内主要河流的“河长”,牵头负责所辖区河流的水质改善工作。按照“源头治水、科学治水、联动治水”的原则,开展河流水系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考核”的方式,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河长”,对水环境治理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从根本上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修复水生态功能,确保地表水功能达标和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来巩固和提升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成效,形成洁化有人保障、美化有人建设、绿化有人维护、工作有人监督的工作机制。(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牵头)
  (3)加大城乡河道生态用水的有效调配工作。继续开展“活水工程”建设,通过加大生态用水的水源补给、推动河道流速、打通“断头河”等措施,提高水体调控效果,提升水体质量。实施外江内河联动,提高平原河网的水动力条件。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实现城乡河道生态用水的有效调配。(市水利局牵头)
  3.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和中水回用
  (1)加强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到2016年,县以上城市全面建成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建成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同时,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6年,全面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市住建委、市城管局牵头)
  (2)推进中水回用工作。加快污水处理厂工艺改造,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工程建设,到2016年再建成7个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新增23万吨中水生产能力。建立健全中水回用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原水、中水价格杠杆政策,提高工业企业中水用量;拓宽中水利用渠道,鼓励政府采购中水用于绿化、道路洁化、河道环境补水,到2016年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市城管局牵头)
  4.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严格环境准入,凡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和不符合排污总量削减、替代比例或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严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造纸、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杂环类农药等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和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开展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到2015年,全面完成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5.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到2015年,全面完成生猪存栏5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治理,到2016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7%。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完善农村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转型升级。到2016年,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8%以上,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覆盖率达到71%以上,卫生户厕农户达到总农户数的91%以上。(市农办、市农业局牵头)
  完善畜禽屠宰场所布点规划,加强畜禽屠宰污染防治工作。(市贸易局牵头)
  三、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根据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之间的响应关系,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建立健全市大气复合污染联防联控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我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比2011年下降11%、10%、10%、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下降19%、32%、10%、18%以上;市中心城区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15%,镇海、北仑等临港区域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20%;环境空气质量优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
  (二)主要任务
  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加快推进“禁燃区”建设,在2013年底全面完成中心城区“禁燃区”建设,全市各地中心区域在2015年底全部建成“禁燃区”,全市淘汰改造燃煤锅炉在2012年完成885台的基础上再完成441台,达到1326台。(市环保局牵头)
  加快引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推行“一区一热源”、“煤改气”工程或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热网覆盖范围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到2015年底全市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16年,全市原煤消耗控制在2011年水平,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从2010年的66.8%下降到56.7%以下,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80%,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16%以上。(市发改委牵头)
  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合理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继续实施不锈钢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稳步推进其他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按照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相结合工作原则,推动产业集聚、转型发展。(市经信委牵头)
  2.深化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1)完成电力、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工程。到2015年,完成全市21家火电厂(热电厂)共计63个机组的烟气脱硫、脱硝和烟尘提标等改造工作,关停4家热电企业8个机组,完成宁波正源电力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完成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煤改气”工作,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确保综合脱硫、脱硝效率分别达到 90%和70%以上。在2013年底前完成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改造工程。(市环保局牵头)
  (2)推进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作。全面推进石化、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喷漆(含汽车制造、修造船、机械设备涂装等)、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化纤等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治理,实施VOCs生产、使用全过程封闭式作业,提高企业装备和治污水平。重点行业(除修造船外)有机废气总净化率不低于90%,其他行业不低于75%,污染物治理实现排放口和厂界双达标。(市环保局牵头)
  (3)全面启动新一轮临港、化工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工作。按照三年完成治理提升的总目标,加快实施一批涉及化工、煤场、码头等污染源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工程,重点消除恶臭、挥发性有机物、作业运输扬尘等公众反应强烈的污染源,切实改变我市临港、化工区域环境面貌。(市环保局牵头)
  (4)组织开展以不锈钢、铜等金属熔炼和铸造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控制和减少金属熔炼行业的废气污染,切实改善区域大气质量。(市环保局牵头)
  3.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发展绿色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开展交通拥堵治理工作,优化发展公共交通,构建轨道、公交、公共自行车等多模式、一体化的公交服务体系,创造市民绿色出行的便利条件。开展公交专用道网络和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2013年内建成600个公共自行车网点,投放15000辆公共自行车;到2015年底前,全市建成800个公共自行车网点,投放公共自行车超过20000辆。(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和公交专用道建设工作由市住建委牵头,其他由市交通委牵头)
  (2)强化车辆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到2015年,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加速“黄标车”淘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2013底前所有县(市)区主城区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逐年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到2015年,实现“黄标车”全部淘汰,淘汰“黄标车”超过45010辆。(市环保局牵头)
  (3)严格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管理。实施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使其通过车辆安全年审。经修理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报废标准予以报废。(市公安局牵头)
  4.加强城市综合管理
  (1)严格防控城市扬尘污染。强化《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执行力度,开展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规模以上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率保持100%,建立重点区域定期监测、公众参与监督等工作制度。到2016年全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工地面积累计超过3175万平方米,道路保洁面积超过300万平方米,着力维护城市整洁有序的形象。(市住建委、市城管局牵头)
  (2)开展城市服务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深化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及监管,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建成区内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装置安装率达100%。(市城管局牵头)
  加强建成区干洗、车辆维修行业有机废气治理工作,并建立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市环保局牵头)
  5.推进“绿色港口”建设
  (1)加强码头作业场所和料堆场的扬尘控制。2013年底以前,宁波港现有煤炭、矿石等散货码头堆场周边完成各类防风网、水雾喷洒装置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并建立扬尘防治的各项工作制度。(市交通委牵头)
  (2)控制超标集卡车的运输。宁波港开展高污染车辆进港限行措施,禁止无环保标志车辆进入港区。2015年底,淘汰港区所有集卡“黄标车”。(市交通委牵头)
  (3)开展VOCs减排工作。做好港区内液化装卸作业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工作,装卸装置及装卸作业符合规范。对镇海港区161个化学品储罐在氮封基础上进行产品优化整合,完善废气处理设施。(市交通委牵头)
  四、土壤环境综合整治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农业用地和污染场地为重点,以土壤污染源头治理为切入点,以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为支撑,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无害化利用处置,无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窝点和废家电非法拆解窝点;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无垃圾、秸秆露天焚烧现象;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重大土壤环境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综合整治
  继续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全面实施《宁波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巩固重金属污染整治成果。提高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率,杜绝固体废物污染土壤环境。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废弃物焚烧、炼钢和铁矿石烧结等重点行业特殊污染物减排工程。督促镇海再生金属园区拆解企业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和机械操作程度。(市环保局牵头)
  开展废塑料加工行业整治,2013年底前,基本解决余姚、慈溪两地废塑料加工污染问题。(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
  推进世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积极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推进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降低有机质垃圾的填埋、焚烧比重。(市城管局牵头)
  深入实施“肥药双控”工程,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覆盖面,推广“精准施药技术”和各类生物、物理病虫害防治技术,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积极防治秸秆、地膜、农药(兽药)包装物等农田废弃物污染,严格执行秸秆禁烧规定,加强综合利用,基本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到2016年,全市单位面积减少氮肥施用量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
  2.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体系建设
  到2016年,完成宁波大地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二期50吨/日危废焚烧炉、宁波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二期50吨/日危废焚烧炉建设,完成废酸综合利用、乳化液处置等项目建设。完成北仑区枫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迁建工作。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除建成北仑亚洲浆纸有限公司1000吨/日污泥焚烧炉外,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镇海区和北仑区各要新建成一座污泥处置设施。(市环保局牵头)
  3.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和治理修复
  深入推进农田土地质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设立一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市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编制全市农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到2015年底,完成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调查,为农产品产地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市农业局牵头)
  积极开展受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到2016年,完成已掌握的46家污染企业的调查工作,编制全市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在江东区庆丰热电厂地块开展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工程,实施场地污染治理修复示范,通过示范推广、以点带面,有组织、有计划地治理修复一批已规划开发利用的污染场地,确保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
  规范土地储备和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化工、制药、农药、重金属排放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收储时须经环评单位调查评估,坚决制止未经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污染场地进入开发利用环节,环保不达标的场地不得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地政府作为推进本辖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按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摸排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制订当地整治工作计划,督促辖区重点乡镇(街道)落实整治实施方案,各重点乡镇(街道)实施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地整治工作计划及重点乡镇(街道)实施方案纳入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要内容,进行定期督查考核。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年度工作的落实,共同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为我市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综合整治每月上报进度、定期督查通报、年度考核考评的工作制度。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成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及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务晋级相挂钩,实行整治工作成效“一票否决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表彰,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区、各部门整治工作绩效考核等经费支出;每年由市里拿出500亩年度计划指标对生态整治工作成效明显、考核先进的县(市)区、园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进行约谈乃至问责;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综合执法和监管制度,完善环保、公安、国土、工商、建设、城管、规划、水利、城管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单位以及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作网络和联动机制,探索构建信息互通平台,规范通报、协查和移送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无缝监管,打好“组合拳”,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各部门要建立违法企业案件查处会商机制,首先要按照“谁最有效谁先出拳”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制止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其次职权单位要按“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查处。对遭破坏的生态环境由责任人予以修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提供服务,对向违法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提供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和处理,以最有效的方式调处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快捷高效。
  (四)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坚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进一步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健全严格高效的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网络,有效运用综合措施从严从重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治;对通过排污口以外途径排污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健全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各类专项资金的整合,统筹安排,增加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财政投入,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方式,积极支持环境综合整治企业的治理、转型、升级工作;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效能与财政支付挂钩机制,确保环保支出与GDP、财政收入联动增长;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思路,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多渠道筹资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来。
  (六)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保护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正确政绩观,自觉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职责。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保持各类信息渠道通畅,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即时依法公布环境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培育壮大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重视生态环保,参与生态环保的良好氛围。
  《宁波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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