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2015.05.15
公开(公告)日2015.09.16
IPC分类号C02F11/02
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污泥腐熟剂,包括:木质素过氧化氢酶、纤维素酶、淀粉酶、脂肪酶、蛋白酶、白腐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圆褐固氮菌、解磷巨大芽孢杆菌、硅酸盐细菌,其质量比为(1-2):(1-2):(1-2):(3-5):(3-5):(3-5):(5-7):(7-10):(1-2):(1-2):(1-2)。本发明混合污泥进行发酵后可使得污泥十分适合植物生长,为污泥的后续处理增加了一种更佳的处理方式,可提高经济效益。
权利要求书
1.一种污泥腐熟剂,其特征在于包括:木质素过氧化氢酶、纤维素酶、淀粉酶、脂肪酶、蛋白酶、白腐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圆褐固氮菌、解磷巨大芽孢杆菌、硅酸盐细菌,其质量比为(1-2):(1-2):(1-2):(3-5):(3-5):(3-5):(5-7):(7-10):(1-2):(1-2):(1-2)。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污泥腐熟剂,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辅料,辅料包括玉米粉和碳酸钙,其质量比为(8-9):(1-2)。
说明书
一种污泥腐熟剂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污泥腐熟剂。
背景技术
在对经过进行无害化处理过后,现有的工序中一般是将污泥掩埋或者焚烧,焚烧会照成二次污染,掩埋又要耗费人力物力,且不能创造经济价值,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皆不完善,为此,又出现有将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直接应用于植物生长用的土壤,但是直接作为土壤其肥力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为此本发明提供一种污泥腐熟剂用于处理污泥,经过处理后的污泥更加适合植物生长。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污泥腐熟剂。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污泥腐熟剂,包括:木质素过氧化氢酶、纤维素酶、淀粉酶、脂肪酶、蛋白酶、白腐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圆褐固氮菌、解磷巨大芽孢杆菌、硅酸盐细菌,其质量比为(1-2):(1-2):(1-2):(3-5):(3-5):(3-5):(5-7):(7-10):(1-2):(1-2):(1-2)。
本发明还包括辅料,辅料包括玉米粉和碳酸钙,其质量比为(8-9):(1-2)。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混合污泥进行发酵后可使得污泥十分适合植物生长,为污泥的后续处理增加了一种更佳的处理方式,可提高经济效益。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是一种污泥腐熟剂,包括:木质素过氧化氢酶、纤维素酶、淀粉酶、脂肪酶、蛋白酶、白腐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圆褐固氮菌、解磷巨大芽孢杆菌、硅酸盐细菌,其质量比为(1-2):(1-2):(1-2):(3-5):(3-5):(3-5):(5-7):(7-10):(1-2):(1-2):(1-2);本发明还包括辅料,辅料包括玉米粉和碳酸钙,其质量比为(8-9):(1-2)。本发明混合污泥进行发酵后可使得污泥十分适合植物生长,为污泥的后续处理增加了一种更佳的处理方式,可提高经济效益。
为了说明本发明的实际使用效果,发明人专门进行了对照试验,其中试验组一的成分参数如下:木质素过氧化氢酶、纤维素酶、淀粉酶、脂肪酶、蛋白酶、白腐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圆褐固氮菌、解磷巨大芽孢杆菌、硅酸盐细菌的质量比为1:1:1:3:3:3:5:7:1:1:1,玉米粉和碳酸钙的质量比为8:1;实验组二的的成分参数如下:木质素过氧化氢酶、纤维素酶、淀粉酶、脂肪酶、蛋白酶、白腐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圆褐固氮菌、解磷巨大芽孢杆菌、硅酸盐细菌的质量比为2:2:2:5:5:5:7:10:2:2:2,玉米粉和碳酸钙的质量比为9:2;对照组为未混合污泥腐熟剂处理的污泥,三组物料分别堆入发酵槽,发酵槽规格长×宽×高=10m×2m×1.2m,物料堆置后开始发酵,堆体温度超过50度即翻堆,维持堆体温度50度以下,每天取样测试菜心种子的发芽率。测试结果如下:
发酵时间(d) 实验组一种子发芽率(%) 对照组种子发芽率(%) 实验组二种子发芽率 1 66 65 66 2 68 63 68 3 68 66 69 4 67 68 67 5 70 67 70 6 73 64 73 7 75 68 77 8 79 62 79 9 81 65 81 10 78 66 78 11 83 69 84 12 85 70 85 13 86 70 86 14 85 71 85 15 88 68 88 16 89 69 90 17 88 71 88 18 90 72 90 19 92 70 92 20 91 71 92 21 93 69 93 22 95 68 95 23 94 71 95 24 93 73 93 25 95 73 95
由上可见经过混合本发明进行发酵处理后的污泥相对自然发酵的污泥,其种子发芽率大幅度提高,可见经过本发明处理过后的污泥非常适合植物生长,可大幅度提升污泥的经济价值。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发明的优选方案,本发明还可有其他实施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违背本发明精神的前提下还可作出等同变形或替换,这些等同的变型或替换均包含在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设定的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