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以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减排为主线,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环境突出问题,确保我县“十二五”减排目标实现开门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2011年信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地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确保饮用水安全;对涉重金属行业进行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全县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我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通过整治,使我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区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确保我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全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划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对史河饮用水源地内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整治,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禁止在河道内堆放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网箱养殖、放养畜禽、开发旅游和餐饮等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工业落后、污染严重的涉水企业及所有违法建设项目,坚决打击一切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质达标率98%以上。
完善《城市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至少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2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开展汛期和枯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划定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并按照程序上报审批。组织以环保局为主体的联合执法机构,依法关闭、拆除史河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落实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搬迁、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任务。
2011年10月底,完成史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以上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史河上游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城镇规划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加大对规划区内涉气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力度,确保排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使城区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总体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职责。2011年4月底前,县环保局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责令整改。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三)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环保局近期组织了对全县涉重金属行业进行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有无环保治理措施以及是否能稳定达标排放,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如下:
2011年固始县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名单
序号 |
乡、镇 |
企 业 名 称 |
重金属类别 |
备 注 |
1 |
黎集镇 |
固始县中原蓄电池有限公司 |
铅 |
挂牌督办 |
2 |
南大桥 |
固始鹏鑫锌品有限公司 |
镉、铅等 |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11月前,各涉重金属企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县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印发的有关行业环保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对整治企业下发限期治理通知,并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四)加强全县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
1、工作任务。对全县医疗部门实行医疗废物统一收集、运送、消毒无害化处理。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风景区、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必须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1年11月前,完成信阳市中环公司与全县医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环保局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五)提升全县环境自动监控系统
1、工作任务。完善和提升环境自动监控建设系统:确保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营,时时在线监控。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完成史河上游安徽与河南交界处黎集镇境内在建省界史河入境水质自动监控站建设工作,实现数据传输,发挥效能。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2010年环境自动监控站系统建设的完善和提升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和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以上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
(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力争完成21个省级生态乡镇、4个省级生态村创建任务,积极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试点,推进农村“以奖促治”工作,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继续深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按要求和进度落实治理措施,发挥减排效能。
固始县2011年拟建省级生态乡镇名单
序号 |
乡(镇) |
创建类别 |
名 称 |
完成时限 |
1 |
丰 港 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丰 港 乡 |
11 月 31 日 |
2 |
祖师庙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祖师庙乡 |
11 月 31 日 |
3 |
蒋 集 镇 |
省级生态乡镇 |
蒋 集 镇 |
11 月 31 日 |
4 |
陈淋子镇 |
省级生态乡镇 |
陈淋子镇 |
11 月 31 日 |
5 |
汪 棚 镇 |
省级生态乡镇 |
汪 棚 镇 |
11 月 31 日 |
6 |
方 集 镇 |
省级生态乡镇 |
方 集 镇 |
11 月 31 日 |
7 |
城 郊 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城 郊 乡 |
11 月 31 日 |
8 |
马 堽 集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马 堽 集乡 |
11 月 31 日 |
9 |
张广庙镇 |
省级生态乡镇 |
张广庙镇 |
11 月 31 日 |
10 |
汪 棚 镇 |
省级生态村 |
汪棚镇陈寨村 |
11 月 31 日 |
11 |
石佛店镇 |
省级生态村 |
石佛店镇龙潭村 |
11 月 31 日 |
12 |
李 店 乡 |
省级生态村 |
李店乡梧梓庙村 |
11 月 31 日 |
13 |
泉河铺乡 |
省级生态村 |
泉河铺乡大坝桥村 |
11 月 31 日 |
14 |
洪 埠 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洪 埠 乡 |
11 月 31 日 |
15 |
杨 集 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杨 集 乡 |
11 月 31 日 |
16 |
往 流 镇 |
省级生态乡镇 |
往 流 镇 |
11 月 31 日 |
17 |
郭陆滩镇 |
省级生态乡镇 |
郭陆滩镇 |
11 月 31 日 |
18 |
赵 岗 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赵 岗 乡 |
11 月 31 日 |
19 |
胡族铺镇 |
省级生态乡镇 |
胡族铺镇 |
11 月 31 日 |
20 |
草庙集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草庙集乡 |
11 月 31 日 |
21 |
段 集 镇 |
省级生态乡镇 |
段 集 镇 |
11 月 31 日 |
22 |
张老埠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张老埠乡 |
11 月 31 日 |
23 |
观 堂 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观 堂 乡 |
11 月 31 日 |
24 |
泉河铺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泉河铺乡 |
11 月 31 日 |
25 |
徐 集 乡 |
省级生态乡镇 |
徐 集 乡 |
11 月 31 日 |
固始县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乡镇名单
序号 |
乡(镇) |
项 目 名 称 |
完 成 时 限 |
1 |
汪棚镇 |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
2012 年 5 月 |
2 |
草庙集乡 |
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
2012 年 5 月 |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5月20日前,环保局将拟建的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的名单上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9月30日前,确定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方案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11月31日前,所有创建和限期治理工作全部完成,相关乡镇组织完成并上报省市环保部门验收。
以上工作县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1、工作任务。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目前我县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等因素,组织编制2011——2015年我县污泥处置规划。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1年6月中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县蓼东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核查;6月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完成2011——2015年全县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编制任务。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污泥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村创建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其配套管网、脱氮、污泥处置进度设施建设,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水利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及马堽柳沟村市控县界水质自动监测站上下游3000米以内的铁砂和河沙开采行为。
农业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结合资金和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便及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11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该乡镇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县政府目标办将适时在县电视台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2011年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县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收社会监督。(固始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