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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4-20 10:17:2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集中治理,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我市签订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和环境质量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入开展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1.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整治重点:中心城区内2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是洗浴行业锅炉烟尘超标的单位;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及风景名胜区外围2000米以内及敏感区域的企业,重点是张楼工业园区锅炉烟尘排放企业和彭桥镇、杏山旅游管理区乱采乱挖造成生态破坏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辖区内夏秋两季秸秆禁烧。

整治要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治理,对经过治理符合验收条件的及时申请验收;对经多次治理,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依法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圆满完成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确保“不点一堆火,不冒一股烟”。

以上工作由古城街道、湍河街道、花洲街道、张楼乡、彭桥镇、杏山旅游管理区等相关乡镇办(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心城区环境噪声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严格城区建筑施工、商业和交通噪声、文化娱乐噪声的管理。市公安局要对交通噪声、偶发噪声,尤其是商业噪声、燃放氢气炮加强监管;市环保局要对建筑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加强监管,工商、城建、城管、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坚决遏制噪声扰民问题。

(二)刁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目标

通过刁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使刁河刁河堂断面COD浓度控制在30mg/L以内,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达标率70%以上。

2.工作任务

(1)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推广企业清洁生产。对流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按要求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治理、限产、限排。对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进一步提高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

(2)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严禁“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3)强化养殖业环境管理。开展刁河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治理现状,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加大治理力度。

(4)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强河流自净能力。

(5)对市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改造,完善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满足总量核查要求。

(6)严格控制新污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凡经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通过环保验收。

以上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

(三)丹江口库区汇水支流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丹江口库区水质保护需要,摸清我市汇水支流流域现状,结合实际,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2.工作重点

全面排查汇水区域内污染源状况,在丹江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之前,丹江口库区周边及汇水支流沿线停止审批一切对水质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开展丹江口库区汇水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治理现状,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加大治理力度,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实施生态恢复工程,对彭桥、杏山乱采乱挖造成生态破坏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进行整治,保护生态环境。

以上工作由彭桥镇、杏山旅游管理区负责组织落实,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责令各产废单位把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以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市场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2.工作重点

全面排查辖区内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要求产废单位填报《南阳市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纳入无害化集中处置;产废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制订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内部台账,确保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落实并督促检查。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开展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治理现状,加大治理力度,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污染防治。

(2)完成3个省级生态文明村、1个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3)完成汲滩镇张桥村、文渠乡庙沟村2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任务;

(4)完成秸秆禁烧任务。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11月20日前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和省级生态乡镇建设任务,并通过省环保厅考核验收。6月底以前完成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任务并进行验收。

以上工作由相关乡镇负责组织落实,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六)重点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省厅要求,今年行业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是涉重金属、酒精、橡胶、化肥行业,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污染基本情况,确定对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公司、南阳天衡制药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2.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见附件。

以上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落实,并督促企业按照整治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确定的邓州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生态乡镇考核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排污单位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得力措施,认真落实方案各项目标任务。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要加大对综合整治范围内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及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改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相关资金。

监察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以治理村内垃圾、秸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对河流采砂行为及河道进行综合整治。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做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工商部门。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养殖企业(养殖小区),进行资金、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业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格监督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执行电力企业上网脱硫优惠电价制度,足额支付优惠资金。

(五)责任追究

2012年11月30日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相关单位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邓州市人民政府)

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

类型

项目

来源

治理内容

执行标准

投 资

(万元)

完成时限

1

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公司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

河南省规划

含铬废水与酸碱废水分离改造,采用铁屑内电解法分离;日处理 200 吨,危险废物铬泥规范化处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250

2012 年 11 月 30 日

2

南阳天衡制药厂限期治理项目

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

2011 年限期治理项目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沟处理,日处理规模 15 吨;生产废气锅炉废水综合治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20

20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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