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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4-1-20 10:04:0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1]27号)精神,为加快建设殷实、文明、和谐的幸福抚州,切实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适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以降低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强度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倒逼机制;把落实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有机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推动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内涵,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30吨标准煤(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下降16%,“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 127.7万吨标准煤。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371万吨,比2010年下降7.0%;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665万吨,比2010年下降 10.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028万吨,比2010年下降 2.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447万吨,比2010年下降 2.0%。

二、强化目标责任与考核评价

(一)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十二五”期间,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均下降16%;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3.5%,力争累计下降16.5%;公共机构以2010年能耗资源消耗为基数,到2015年末,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6%。各领域节能减排目标按《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各县(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目标的通知》(抚节能减排办字[2011]1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工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1]38号)、《关于印发抚州市“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通知》(抚府办字[2011]107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抚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要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明确责任。

(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建立和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能耗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做好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县(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

(一)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作用,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和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金支持,市、县(区)根据财力状况给予相应支持。“十二五”期间,淘汰所有机立窑水泥生产线、100台燃煤工业窑炉,组织实施500台用能机电设备淘汰更新改造。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四)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全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推动全市城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高耗能企业开展天然气替换工作。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9%。

(五)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完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非农业比重接近90%,比2010年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

四、大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加大节能工程建设力度。着力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二)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积极推进全市工业园区、有条件的特色产业基地、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提升现有治理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3年,在县县建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工业园区都建有达标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市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40.5万吨,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1.5万吨,新建配套管网337.7公里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工业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525万吨、0.217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0.616万吨、0.072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全面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形成工业二氧化硫削减能力0.6万吨;推进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工业氮氧化物削减能力0.124万吨。

(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市、县(区)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争取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和省里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情况,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安排,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节能低碳行动;重点推进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节能,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提升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实施节能改造;实行重点耗能企业干部挂点联系节能工作制度,每年组织对工业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通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化工、有色金属、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进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施电力、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四)强化建筑节能。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方位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做好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工程,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五)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强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推进节能型农村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部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七)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2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方案。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落实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目录。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专项规划,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建设,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及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加强共伴生及低品位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培育一批可再生资源专业回收、处理、利用企业,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依托现有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电机、照明产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在重点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进行循环化、生态化改造,完善产业配套,延伸产业链,各级各类园区均建成省级生态园区,创建 1个以上国家级生态园,建成3个以上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单位。

(五)提升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合理设计和配置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到2015年,生活垃圾日处理能力达到650吨,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

(六)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促进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大力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的推广

(一)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建立全市技术推广工作机制,重点推广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技术。加强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要求,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实施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推进市内生产的用能产品纳入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积极推动国家和省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和综合利用装备认证工作。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严肃查处冒用标识、应标不标、能效虚标、虚假宣传等问题。

(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收费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推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根据需要扩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完善财政政策。努力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投入,逐渐提高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财政补贴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三)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落实好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两高”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落实绿色银行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和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尽快设立抚州市节能中心,进一步增强节能中心、节能监察机构能力,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节能新机制、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机制。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

(二)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列入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体系,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参数等数据,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进水浓度达不到设计指标的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镇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级建设资金。

(四)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播公益性广告,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县(区)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各地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为,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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