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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24 10:57:0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结合,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完善政策、强化责任、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抓好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的增量控制、存量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6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降低17%;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11万吨、0.8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1.6%、12.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2万吨、6.7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7.5%、17.4%。 二、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3.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

4.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市及各县(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5.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各县(市、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县(市、区)、各部门“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度和“四不一奖”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个人和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6.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构建节约型产业体系,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突出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生活服务业,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具有较大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的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生物育种四大产业,带动产业向高端高质高效发展。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5%。

7.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工业调整振兴规划,从严控制钢铁、水泥、焦炭和氮肥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把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开展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应进行能评、环评审查而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8.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煤炭、化工、食品和纺织等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把集中集约集聚发展作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培育具有规模优势、产品优势、技术优势、市场优势的产业和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重点实施 “双百”工程,扶持培植一批百年企业、百亿企业。严格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严禁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过多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加工贸易。引导限制类加工贸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我市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推行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开展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上大压小”,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做好中央、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及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为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10.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按照安全、高效、清洁的原则,稳步发展利用传统能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建设新能源燃料、光伏产业、生物质综合利用装备、地热能综合利用装备四大生产研发基地,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新能源发电、半导体照明、沼气、温泉开发等重点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市新能源发电装机占全市电力装机的比重达到25%,新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6%左右,新能源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3%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1.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围绕电力、煤炭、钢铁、化工、建材、造纸、纺织等传统行业,组织实施燃煤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区域大型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推进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的节能工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十二五”节能项目库,大力推广节能“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5年内,力争实施节能项目达到150个。

12.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2年年底前,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到2015年,有条件的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5万吨,新建配套管网240公里以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80%以上。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能力,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提高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

13.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2013年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要依规取消烟气旁路。2014年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均应依规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或完成改造,其他发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开展钢铁行业现有单台烧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脱硝示范工程建设,2015年,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9年降低47.4%以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脱氢工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其中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推动规模大于30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火电、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烟(粉)尘深度治理,努力减少颗粒物排放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14. 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着力抓好工业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废钢铁等“城市矿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覆盖全市、配套完善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1个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2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4个“城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5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

15.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市专项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6.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按照节能降耗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全市及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情况,建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合理分解各项指标。通过实施能耗总量监测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

17.完善科学化、常态化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按照科学监测、超前把握、提前干预的原则,建立完善节能预警长效机制。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的跟踪监测,对能耗强度过高或能源利用效率偏低的县(市、区)和单位,合理控制其能源消费规模。按照有序用电、节约用电、高效用电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用电方案,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落实调控措施,避免预警调控盲目应急现象。从严控制高耗能单位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坚决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

18.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成省下达的节能量目标。打造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理念,将节能低碳融入企业研发、生产和管理等环节。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市重点用能企业配备至少1名能源管理师。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监测,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培育能效标杆企业。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完善量化否决性考核指标。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进行能源审计,责令其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19.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制定并严格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深入推进墙材革新,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政策引导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积极推广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型照明装置,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到2015年,城市和县城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3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40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装机容量达到3兆瓦以上,城镇能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

20.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等高效低耗车型。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应用交通节能新技术。推广甩挂运输,建立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到2015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0%,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6%和12%;内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4%。加快淘汰高耗能老旧车、船等运输工具。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调控办法。

21.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落实家电下乡政策,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促进农民生活节能。加快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到2015年,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35%以上。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完善秸秆气化技术及系统装备,开展农村秸秆气化工程。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市适宜农村沼气用户普及率达到28%以上。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实现80%以上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或实行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约型农业技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22.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商贸服务业和旅游业广泛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节能设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制定实施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定额标准,鼓励应用高效空调、楼宇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鼓励商场、超市销售节能环保商品。推动宾馆和酒店应用节能器具。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23.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强化公共机构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加强建设过程节能监管,提升节能水平。“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机构(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5万平方米以上,重点推进建筑围护结构及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典型。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在全市公共机构中全面推进绿色照明工程,推广紧凑型荧光灯、直管荧光灯、无极灯、LED等高效光源。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部位的照明,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大功率的公共照明系统要加装智能照明控制设备,力争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达到100%,LED、无极灯等团体光源使用率达到10%以上。到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源资源消耗比2010年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4.健全循环经济发展及评估指导体系。加快建立以资源生产率、资源消耗降低率、资源回收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废弃物最终处置降低率等为基本框架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统计制度,并把主要指标逐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要做好区域循环经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要求,编制园区循环经济规划,分解制定年度实施目标并认真落实。各行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加强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推广,围绕汽车、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纺织、装备制造、新能源、新医药等11个重点行业,重点培育1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8种循环经济示范模式。围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发展,探索循环经济模式,培育循环经济示范单位。依托泰山、大汶河、东平湖等丰富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工业、农业、文化、休闲、会展等特色旅游循环经济产业链。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2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抓好大汶河流域,尤其是重点水源保护地周边区域清洁生产,积极在农业、建筑、交通、商贸服务4个领域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到2015年,现有各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70%以上,已认定的节能环保示范基地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80%以上。大力研发推广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培育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完善行业清洁生产地方标准,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认定制度。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26.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主体,不断拓宽资源综合利用途径。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技术,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压余热等进行回收利用,引导企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充分发挥建材、电力等行业对废弃物的消化功能,实现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业化。培育壮大以消耗煤矸石、粉煤灰为主的建材生产企业集群,以消耗煤矸石、煤泥为主的热电联产集群,以消耗脱硫石膏、磷石膏为主的纸面石膏板产业集群等,到2015年,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磷石膏等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废弃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到2015年,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回收利用率达到100%。积极开展工业窑炉的余能发电工作,水泥旋窑必须配套余热发电。推进农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发展代木产品。

27.实现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强废钢铁、废塑料等六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结合“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产业消化利用功能,做好利用转化技术的研发推广,到2015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8%以上。加强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确定一批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废塑料、废橡胶、废旧铅酸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先进示范企业。依托我市国家级矿山机械再制造试点,将先进经验和成熟模式推广到汽车配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再制造领域。

28.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回收处理体系,提升改造城市现有垃圾收集设施,在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新建一批垃圾收集设施,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试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新建生活小区必须配套分类回收站点,按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鼓励现有建材企业使用建筑垃圾替代天然资源生产建材产品。按照谁产生谁使用原则,在旧城(旧村)改造、房地产开发工程中,鼓励等量使用因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生产的建材产品。

29.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逐步形成需水管理机制,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水目标。对农业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推广普及常规节水灌溉技术,适当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取水定额管理。加快重点行业节水改造,严控新上高用水工业项目,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加强矿井水、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非居民用户用水计划管理,实施超计划加价收费。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先进适用器具,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30.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组建一批先进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建立一批市级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动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组建工作,继续创建国家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积极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及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能源。进口贴息资金优先用于节能、环保类设备引进项目。

31.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开发化工工业和建筑、交通运输业等主要高耗能领域的节能技术与装备。加大煤地下高效气化、水煤浆制备与利用、煤间接液化制油及二甲醚等液体燃料技术、高效节能技术与产品、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循环水、蒸汽、热风、锅炉烟气等余热、余压、余能的回收利用技术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开展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32.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在工业、农业和城市的节能减排领域,树立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典型,大力推广“五节一循环”及污染物减排共性技术,力争“十二五”末期全市工业企业普遍利用节能降耗技术与装备,县城、农村普遍使用节能减排技术与设施。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33.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认真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探索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34.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确保节能减排工作需要。认真实施“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和生态补偿政策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太阳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到2015年,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90%以上。

35.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落实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投入。鼓励节能减排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节能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机构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37.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大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力度,争取外资优惠贷款、赠款,深化节能减排基础课题合作研究,学习和借鉴国际节能减排领域的先进经验和机制,引进先进技术、理念,提高节能减排创新能力。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38.健全节能环保制度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监管、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区域(企业)限批、餐厨废弃物利用等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节能评估审查、节能奖励、节能监察等规章制度。

39.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节能评估审查、等量淘汰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40.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和城市污水管网准入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41.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把节能环保执法与帮促服务相结合,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市县联动、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节能降耗专项督查、打击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污专项行动等节能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和统计法律法规、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统计数据造假的,依法严厉查处;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的,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的,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42.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开展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志产品认定,重点抓好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的节能环保认证示范。逐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强化节能环保认证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以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为重点,严厉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能源、低碳经济等领域节能认证技术研究。

43.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实施“领跑者”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

44.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能源产业政策,按照省下达的发电计划合理安排本地公用及自备电厂月度发电计划,根据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确定利用水平,适当提高高效、环保机组的设备利用小时;按照“以资定电”、“以热定电”原则,申报年度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发电量计划。加强自备电厂监管。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有序用电管理,推进市、县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联网,建设完善有序用电智能决策系统。

45.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执行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46.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引导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实施平台。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业诚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47.支持开展能源环境交易试点。建立节能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创建省级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平台,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48.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49.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污染物排放等节能环保标准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完善我市水、大气和重点行业、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组织试点单位创建活动。

50.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完善市、县(市、区)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培训。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减排监控体系。

51.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突出企业、行业和政府三个层次,加快建设能耗数据采集分析、节能信息发布和协同自动化办公“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平台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市、县、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基础数据库,提高市、县节能管理和执法机构办公自动化水平。推动重点企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改造,利用物联网、传感器等技术、产品,对能源数据进行实时采集、集中处理、动态显示和智能分析。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52.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加强日常性宣传教育,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深入开展“齐鲁资源节约行”、“绿色环保我先行”等活动,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浓厚氛围。

53.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突出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充分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54.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进行节能减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争作节能减排的表率。(泰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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