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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2011年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10-18 14:40:0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2011年及“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函》(甘环函发〔2011〕8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体系建设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36号)要求,组织开展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具体任务见附件),确保减排监测任务顺利完成,实现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8个100%”。

(一)监测项目

有行业标准的监测项目执行相应行业标准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实现监测项目和排污口全覆盖。

(二)监测频次

正常生产企业每季度监测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按月开展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

(三)监测质量保证措施

1.工况要求:污染源监测要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对确实无法达到规定工况要求的,必须在生产设施运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监测,同时安排专人负责监督记录工况,保证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监测人员要求:凡承担监测工作、报告监测数据者必须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检定期间必须进行期间核查,用标准气或标准物质自校,合格后方可使用;新购置的玻璃量器,在使用前首先对其密合性、容量允许差、流出时间等指标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监测方法:采用国标方法或有关标准规定的分析方法。

5.采样及实验室质量保证:严格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要求进行;实验室内采用平行双样、空白试验、加标回收和质控样品测定等内容进行质量控制。

二、人员培训计划

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积极选派污染控制、环境监察、数据有效性审核人员及相关环境监测人员参加国家、省上举办的各类学习班、专题讲座或学习研讨活动,每年不少于4批次,达到10人以上。市环保局要定期开展培训,每年不少于3期,每期40人次以上。通过培训,使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环保法规政策、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比对方法及数据有效性审核程序,精通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工艺过程,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物排放规律,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

继续加大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力度,完善设施、规范运行程序,并尽快通过验收。各重点国控污染源企业应成立在线监测机构,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和监测人员,采用标准物质定期校核仪器。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核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提高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稳定性。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计划与数据使用

(一)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要对企业联网、污染物达标和实时数据调取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8月底前,新增的6家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端在线仪器设备要与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实时传输数据。

(二)市环境监测站要对各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建立完整的监测档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报告、原始记录、质控报告及编制的年报、季报等,确保监测完成率100%,并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有效性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有效性审核档案记录和检查记录,根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定期对企业发放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确保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00%,有效性审核通过率100%。

(三)督促企业完善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自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其排放的废水和废气实施实时监测。

(四)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要把企业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征收排污费。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和有效性审核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要将国家安排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补助经费足额拨付,并按相应标准配套国控重点污染源地方补助资金。同时,安排污染减排专项经费用于监测设备购置,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尽快达到国家要求。市环保局要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补助经费使用制定预算,年底形成决算报告。(陇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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