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以来,我市持续加快以污水处理厂为重点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并狠抓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能力明显增强。与此同时,污水处理厂伴生的污泥产生量也明显增加,据统计,我市14座污水处理厂日产污泥约300余吨,且大多未能通过规范化方式进行处置,随意填埋、倾倒污泥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二次污染问题不容忽视。
为了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污泥造成的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9〕23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有关法规政策,现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规范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示范带动、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强化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妥善做好污泥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污泥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100%的目标,为构建“两型社会”、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污水处理厂源头监管。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全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水质以及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测管理,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制定并落实污泥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切实规范污泥处置方式。各县市区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因地制宜、因泥施策,规范合理地做好污泥处置工作。要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对2011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做到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现有污水处理厂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不按规定处置污泥的,应当由污泥处置专业机构代为处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蚯蚓养殖、水泥厂余热利用混烧、无害化堆肥等方式,规范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严格污泥无害化处置标准。要高度重视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切实消除污泥所含重金属、微生物等可能对食物链和环境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对采用蚯蚓养殖方式处置、消解污泥的,应充分考虑蚯蚓活体体内富集的重金属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可通过政府定向收购蚯蚓活体并统一交由垃圾填埋场填埋,或采取其他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方式进行处理,蚯蚓粪便可用作花卉、苗木培植用肥,禁止私自销售蚯蚓活体和蚯蚓粪便用于饲料加工行业;对采用农用方式处置污泥的,必须确保污泥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明确的相关标准;对采用水泥厂余热利用混烧方式处理污泥的,必须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标。确需通过填埋方式处置污泥的,污泥的泥质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督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机构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制度,并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去向等情况;污水处理企业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对无转移联单的污泥,污泥运输单位、处置机构不得接收。污水处理企业每季度要将污泥产生、转移和处置情况及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报告,经县级环保部门汇总整理后向市环保局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污泥处置机构污泥管理台账、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转移、运输、处置污泥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规范污泥收运行为。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严禁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要严格落实密封、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杜绝产生二次污染;对因相关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路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相关部门要严肃追查责任,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恢复和治理。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污泥处置机构监管。污泥处置机构必须具备合法手续和资质,并在各级环保部门监督下实行规范化运营,每季度要将污泥处置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污泥处置机构不断加快技术革新,加强处置能力建设,并对照相关技术规程,严密监控污泥处置各个环节,杜绝超处置能力违规接收污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要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并积极探索借鉴污泥处置工作的先进技术和经验,着力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农业等部门都要紧密协作、主动配合、大力支持,为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要加大资金投入。为了确保此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市财政每年将对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适当予以补助。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辖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市财政、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加快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价格补偿机制,力争做到“谁处置、谁受益”。同时,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加快建立稳定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资金投入机制。
三要强化督查考核。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会同考核、督查等部门,加快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考核机制,进一步细化考核办法,加大对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的督查考核,对处置情况较好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因污泥处置不规范、不到位,或随意倾倒、抛洒污泥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咸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