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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8-20 11:13:4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任务,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2万吨、0.4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61万吨、0.52万吨分别减少8.1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8.5%)、12.21%(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8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33万吨、9.2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42万吨、10.74万吨分别减少10.5%、14.2%;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万吨、2.7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5.79万吨、2.94万吨分别减少10.2%、8%。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循环经济作为产业发展的准入标准。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加快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将循环经济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原则贯穿到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作为产业发展的标准和准入门槛,全面推进传统产业向循环化发展,构建具有晋城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兼顾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并按照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优化生产力布局,严格恪守生态功能底线、环境敏感区底线、产业布局底线,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严格产业准入,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化建设,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集中生产、集中配置资源、集中治污。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清理不符合规划和区域环评要求的工业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项目,按照“高端化、集约化、清洁化、循环化”的思路,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进程,避免污染转移和聚集。到2015年,全市现有工业园区基本达到生态园区建设标准。

    (四)严格技术准入。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要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避免低水平建设,用科技进步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优化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促进经济总量的绿色增长,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撑。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向环境友好型转化。到2015年,争取全市工业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审批核准新改扩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业,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提升发展质量。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采取强制淘汰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突出流域治理,强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以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系统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到2015年,市区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功能。现有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全部提高到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染治理,到2015年,部分人口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大力推进再生水回用, 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重视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和垃圾渗滤液治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大纺织、化工、食品加工等重点涉水工业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特别限值标准,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

    (七)突出重点领域,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工程减排和烟尘、工业粉尘治理。燃煤电厂要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强化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大力推进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现役机组按照省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要求时限,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积极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新建的新型干法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达到《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实施煤气发生炉煤气精脱硫工程,控制煤气发生炉煤气硫化氢含量在50mg/Nm3以下;加强锅炉、炉窑烟气治理工程,建设工业炉窑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开展燃煤电厂、冶金、水泥行业除尘提效改造,进一步削减烟尘和工业粉尘。

    (八)优化养殖模式,开展农业源减排工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建设,提倡规模、健康、生态养殖,控制分散养殖户规模。到2015年,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按照国家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和国家减排核查要求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九)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优化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从2012年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动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其中,城市公交系统全部淘汰“黄标车”。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建立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机动车减排监测统计能力建设。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外省转入机动车应达到转入时新车排放标准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十二五”是全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攻坚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污染减排增加了考核指标,拓展了减排范围,减排工作任务加重、压力加大、难度加剧。同时,我市减排工作还存在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污染减排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污染减排工作的行政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要把污染减排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切实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要合理分解减排目标任务,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减排目标分解到各重点排污单位,明确“十二五”重点减排任务和减排领域,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减排任务,既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避免前松后紧。要严格落实污染减排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区域污染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全市减排工作的宏观决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的强大合力。其中,市发改委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将污染减排目标和重点任务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市环保局牵头做好污染减排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领域污染减排工作;市经信委负责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镇生活COD和氨氮减排工作,制定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规划,指导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与升级改造,推进全市重点建制镇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市畜牧局负责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对养殖废弃物开展综合利用;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机动车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作。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增强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完善治污设施,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促进减排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污染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考核,严格问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环保局每年3月20日前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上年度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将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一是要加强现场核查。对燃煤电厂、建材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到每月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采取日常执法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超标或超总量排放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切实发挥减排潜力。同时,杜绝已关停企业死灰复燃。认真贯彻《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的实施限批。二是要严格试生产监管。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完成脱硫、脱硝或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措施。对于环保设施未建成或不具备运行条件,总量置换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同意投入试生产,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三是要加强自动监控。将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工业粉尘4项约束性指标纳入自动监控范围。完善总量监控系统,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过程监控,积极推进环保联网建设,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设施DCS控制系统,详细记录设施运行过程相关设备及仪表参数,并按规定保存1年。主要设备运行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数据要同步上传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四是要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机制,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必备要件,成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排污。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充分发挥总量控制的引导作用,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企业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的违法行为。

    (五)完善机制,创新手段。一是要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到2015年,县级以上环境监管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推进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加快环境统计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统计制度。二是要推进排污权交易。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贷款抵押。三是要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减排项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减排的投入。四是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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