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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6-5 9:43:0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山西省“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也是重要的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抢抓机遇,在“十一五”期间,提出了“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的目标,经过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建成投入运营13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达到305.9万吨/日,实现了污水处理设施“县县有”,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十一五”新增132.6万吨/日的处理能力的目标,为圆满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做出了突出贡献。

  与此同时,我省仍存在着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标准的A类标准、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十二五”期间,要紧紧抓住当前国家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推动污水处理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期望,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设施建设格局,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污水处理率。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省会城市太原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到2015年,省会城市太原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其他设区城市和11个县级市达到70%,县城及重点镇达到30%。

  ——再生水利用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的不低于75%。

  “十二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新建污水管网3478.7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75.6万吨/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179.2万吨/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10.8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113万吨/日。本方案实施后,将新增COD削减能力约为6.8万吨/年,新增氨氮削减能力约0.7万吨/年。

  四、主要任务

  (一)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污水配套管网3478.7公里,其中,设区城市732.51公里,县城和县级市2378.19公里,重点镇368公里。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1。

  (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十一五”期末已实现污水处理厂县级全覆盖,“十二五”期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重点完成设区城市以上新增污水处理厂建设,以及部分县(市)、重点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规模75.6万吨/日,其中,设区城市61.1万吨/日,县(市)3万吨/日,重点镇11.5万吨/日。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2。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对排放标准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标准的A类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达到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削减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提升改造海河、黄河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十二五”期间,全省提升改造污水处理规模179.2万吨/日,其中,设区城市105.14万吨/日,县(市)73.26万吨/日,重点镇0.8万吨/日。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3。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的11个设区城市污泥处理处置问题。原则上以设区城市为中心,辖区内县(市)、重点镇产生的污泥送至设区城市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有条件的县级市可考虑单独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10.8万吨/年(以干泥计)。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4。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113万吨/日。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5。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建立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市、县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门责任,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出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污水处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指南、建设规程和运行维护规范。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续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

  (二)加大资金投入。

  一是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各级政府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稳定达标运行。二是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采取BOT、TOT等方式投资建设经营。

  (三)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合理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市、县政府要把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倾斜;要积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用地新机制,缓解用地矛盾。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四)落实价格政策。

  各市、县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加快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努力提高征缴率。切实落实好污水处理企业和再生水生产企业各项优惠价格政策,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

  (五)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相关重大技术的研发,开发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及成配套设备,特别是难降解有机物、重金属、氨氮、污泥的处理技术;加大膜处理、生物处理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加快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积极推广和大力使用节地、节财、高效的经济型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处理效果,减低处理成本,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综合处理及利用水平。

  (六)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要确保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市、县政府要尽快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要求有关责任落实到人、自筹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落实到账、工作计划落实到日。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以及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市、县,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实施区域限批,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建设资金。

  (七)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各地要加快项目的土地、环评、能评、选址等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强化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省环保厅要加强对设施污染物削减、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本方案的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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