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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3-7-16 9:59:5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泉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和2013年度全省环保工作视频会议、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制定石狮市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如下:

一、全市目标任务

2013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应分别比2010年减少4.86%、6.18%、7.5%、4.8%以上,分别比2012年减少0.8%、1.2%、1.5%、2.5%。

二、重点计划项目

(一)国家重点减排项目(见附件1)

石狮市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10万吨/日尾水回用项目为2013年国家规划重点减排项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稳定运行尾水处理工程,加快配套完善回用水管网和流量计等设施,确保2013年6月份全面投入使用,尾水暂回用于内沟河景观等市政用水。

(二)结构关停项目

市经济局要充分运用2012年开展的落后产能普查成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确认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坚决给予淘汰。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对没有能力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治理设施不健全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纺织印染(含水洗)、皮革、化工、食品、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小型企业,要坚决依法给予停产关闭。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污染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优化,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减排项目(见附件2)

1、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管网配套,实现开发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所有排污企业必须与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签订废水处理合同,其废水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网。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必须稳定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并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安装的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备必须稳定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环保部门有效联网,并于2013年5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处置产生的污泥,建立健全污泥收集、储存、转运管理和档案制度,确保污泥规范处置。

2、大堡(南华、光华)、伍堡(海天)及锦尚(绿源)工业集控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工程公司)必须按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与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应与环保部门有效联网,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处置产生的污泥,建立健全污泥收集、储存、转运管理和档案制度,确保污泥规范处置。石狮市海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万吨/日中水回用工程和石狮市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万吨/日中水回用工程要稳定正常运行,2013年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尾水必须回用于集控区内工业企业。

3、各工业园区内的所有排污企业废水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要求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其中重点排污企业必须根据福建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业园区整治意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工业园区应根据园区的发展计划和废水处理需要,及时启动污水处理设施深度治理工程和配套管网建设。

(四)工业废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3-1至3-2)

各镇(街道)辖区内的纺织印染、制革、化工、食品等行业企业在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的同时,要分期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通过实施清污分流、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生化处理设施、实施深度治理、水回用等措施,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或者经论证后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

1、抓紧完善并组织实施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全市纺织印染行业企业现有的废水深度治理和水回用设施要正常使用,并进一步加大废水重复利用工作力度。2012年年底前列入福建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纺织印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通过评估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要求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确保2013年6月底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全市纺织印染行业企业要大力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实行废水清污分流,建设废水回用设施,2013年全市印染全行业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要下降35%以上,全行业COD、NH3N排放总量要比2012年削减15%以上。

2、皮革行业必须巩固完善废水深度治理成果。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必须按规定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严格实施“五水分流分治”,采用无铵盐脱灰技术,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全部实行回用,综合废水采取膜处理方式再生工业用水、无法再生回用的应深度处理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应规范综合处置。

3、化工、农副食品、牲畜屠宰、食品、饮料等排放废水的其他重点行业,要分期分批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通过实施清污分流、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生化处理设施、实施深度处理、水回用等措施,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或者经论证后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深度处理,实现污染减排;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台账制度,严格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牲畜屠宰企业执行GB13457-92《肉类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达标的必须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持续减排;未达标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治理无望的或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责令关闭。

(五)火电热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4-1至4-2)

1、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脱硫工艺和中控系统,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自动添加脱硫剂设施必须稳定规范运行,自觉使用低硫煤,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要稳定规范运行低氮燃烧和脱硝设施,提高脱硝设施效率和运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

2、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脱硫工艺和中控系统,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自动添加脱硫剂设施必须稳定规范运行,自觉使用低硫煤,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必要时进行炉外脱硫;必须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NOX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应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时限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确保NOX达标排放。

3、福建清源科技有限公司必须在充分论证确保不影响生产安全、供电供热可靠性的前提下于2013年4月底前拆除脱硫烟气旁路;进一步完善脱硫工艺和中控系统,自动添加、计量脱硫剂设施必须稳定规范运行,必要时新上稳定脱硫设施;自觉使用低硫煤,提高脱硫效率和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应达100%,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5%以上;限于2013年12月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提高脱硝设施运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确保NOX达标排放。

4、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配套完善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备和中控系统,并确保稳定正常运行,实现SO2减排。

(六)非电企业脱硫脱硝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4-3至4-4)

1、集中供热项目。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快祥华支线集中供热管道的建设进度,确保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底前接受集中供热;石狮市新祥华染整发展有限公司应做好接受集中供热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减排任务,拆除燃煤蒸汽锅炉。鸿山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已经停用的燃煤蒸汽锅炉拆除烟道直至整体拆除。

2、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要求,我市应于2013年6月底前在城市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3、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推进印染热定型机中温中压蒸汽或天然气替代燃煤热载体炉加热项目,于2013年12月前完成印染集控区燃煤热载体炉的清洁能源替代或集中供热工作。福建省石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开展祥鸿锦三镇工业集控区集中供中压蒸汽管网规划、管道设计、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13年8月底前完成中温中压集中供热管道敷设。鼓励支持其他行业企业燃煤炉窑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中各镇(街道)的现有4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蒸汽锅炉和160万大卡/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热载体炉,限期于2013年6月30日前淘汰或改燃清洁燃料;现有4蒸吨/小时及以上20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蒸汽锅炉和160万大卡/小时以上1200万大卡/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热载体炉,分期分批限期于2014年6月前淘汰或改燃清洁燃料。

3、实施燃煤锅炉减排治理。福建日盛化工有限公司必须于2013年4月前进一步完善脱硫工艺、脱硫在线监测设备和中控系统,安装自动添加、计量脱硫剂设施并稳定规范运行,提高脱硫效率,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2013年9月30日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提高脱硝设施运行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确保NOX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4、严格控制新上中小规模燃煤锅炉。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和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和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外,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不再批准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确需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重油、渣油)锅炉的必须同步配套除尘、脱硫、脱硝设施,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采用电锅炉。

(七)生活COD、NH3N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5-1至5-4)

城镇生活废水集中治理和减排工作是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严格按照《2013年度泉州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任务》要求,围绕今年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计划组织建设配套管网,不断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效益,有效实现生活污染减排。

1、原有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提高负荷率和进水浓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中心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截污、雨污分流工作,充分挖掘潜力,提高运行负荷率和进水浓度,确保皇宝(福建)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全年平均日处理水量达到10万吨/日, COD、NH3N全年平均进水浓度分别达到230mg/L、25 mg/L以上,基本满负荷运行。蚶江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2013年12月前完成蚶江镇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并接入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确保接入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水量达到3000吨/日以上,提高石狮市科达凯瑞尔水务有限公司的运行负荷率和进水浓度。

2、新(扩、改)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投运并确保负荷率。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宁镇人民政府要科学安排污水管网建设计划,进一步加快永宁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确保该厂在2013年6月前投入正式运行,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对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务必及时查明原因,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充分发挥减排效益,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3、规范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的要求,协助监督污水处理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做好污泥、垃圾渗滤液的规范化处理处置工作,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实现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八)农业COD、NH3N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6)

科学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市农办要严格实行畜禽养殖业关闭,同时严格控制辖区内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全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全市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一律依法关闭、强制拆除;引导科学种植,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机质流失;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九)机动车排气NOx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见附件7)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认真落实《泉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推进公共交通发展,把好营运车辆关,严禁能耗或综合性能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报废、淘汰并由公安交警部门收回行驶证的营运车辆,要收回相关营运牌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安检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开展检验,保证检验质量。

1、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 2012年第12号)。对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机动车年检和抽检工作;凡在用车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律强制报废,依法注销登记手续。

2、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鼓励其他类型老旧机动车辆提前报废。采取措施落实属于“黄标车”的客运车辆的更新工作,进入“黄标车”禁行的区域或路段的营运车辆应符合绿色车辆标准,新增、更新的客运车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鼓励公交车、出租车使用LNG、CNG等新能源和混合动力。

3、强化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新增或更新机动车要优先采用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车型,鼓励公交、客运、货运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使用LNG、CNG车型。新增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目录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登记或转入手续。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两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4、加大机动车排气监管。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工作,对排气不合格的车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公安局要按照泉州市《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于5月1日前进一步完善 “无环保标志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工作,加强路面巡查力量,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标志禁令的机动车。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减排监测和统计体系

严格落实省、泉州市下达的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不断完善减排监测体系,提高减排监管能力。市环境监测站要巩固标准化建设成果,按季度开展全市各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国控、省控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监测比对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按规定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有效性审核,对监测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做好减排项目整改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统计局要准确掌握火电(热电)、印染等全口径核算行业企业的生产情况,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据实统计并报送产品产量等减排核算数据。

(二)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

强化环保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工作。要坚持“勤查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定期在《石狮日报》等主流媒体公布违法排污、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环境违法企业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名单,推动减排计划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减排治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行、达标排放,督促落实关停淘汰措施。印染、食品、皮革、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凡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或将废水非法排入水井、矿井等可能污染地下水的,严格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关闭;其他行业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

(三)健全排污许可证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健全深化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企业的减排任务要求,促进企业依法按证排污,实现污染减排。要逐步健全火电、印染、皮革、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2013年重点做好印染、皮革企业和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要把全行业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各个企业,各个企业要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量和减排要求做好污染减排的工程措施,强化企业环保管理工作,规范建立污染物排放台帐,通过物料衡算、监测核算、排污系数等方法按月(季度)核算排污量;对不按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实行限产限批等措施,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措施。

(四)落实减排政策

1、严格落实和不断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市经济局要抓紧研究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节水回用的鼓励扶持和经济约束政策措施,采取有力的经济政策促进主要排污领域减排工作;要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鼓励重点排污行业“上大压小”。

市环境保护局要严格执行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调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促进行业增产减污。

福建省石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火电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试行脱硝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硝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补充通知》要求,促进脱硫脱硝减排项目的落实,确保减排设施正常运行。

市农办要严格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泉州市重点工业用水定额与差别水价政策的要求,对工业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和差别水价政策,提高工业水回用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排污负荷。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将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污泥处理合格率等统筹纳入运营管理考核内容。

2、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镇(街道),暂停当地以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为主要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审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集中治理任务,以及不按要求实施集中供热或者虽建集中供热设施但不按要求拆除小锅炉的集控区,暂停其区内新扩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废水废气减排任务的镇(街道)、集控区(开发区)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

(五)履行减排责任

1、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各镇(街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健全减排工作机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企业是减排主体责任单位,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主动筹措资金,自觉进行污染减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应于2013年6月前建成信息发布平台,建立排污信息公开制度,将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信息按日或月通过显示屏、网页、公告栏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列入减排计划的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企业,市环境保护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3、部门“一岗双责”责任。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的通知》和本计划的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减排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减排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六)健全工作机制

1、细化减排计划,落实减排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将减排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和细化减排工作计划,全力推进减排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具体减排项目,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2、加强项目调度,健全减排台帐。各减排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落实减排调度制度,于每月2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减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燃煤热电厂、污水处理厂每月2日前要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上月生产运行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市环境保护局每月5日前要汇总全市进展情况并上报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各减排项目单位要规范建立并完善减排工作档案台帐,同时加强减排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减排工作监督管理水平。

3、实行预警通报和约谈告诫。市减排工作办公室要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汇报、通报全市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市环境保护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根据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对减排滞后项目进行预警、通报。加大减排工作督办力度,切实把污染减排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必要时由市效能办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效能督查、实行行政效能告诫;对减排工作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凡未履行减排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问责。

4、严格减排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减排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和《泉州市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重点减排行业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重点减排行业的减排工作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奖励或问责。

5、广泛宣传发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和环境质量的宣传报道,通过开展“打击非法小电镀”等违法排污企业有奖举报、公布重点企业排污信息等活动,加大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石狮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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