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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加强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27 14:41:5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辖区内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流经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锦江流域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工业污染

1.流域县(市、区)要严格控制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千米范围内(工业集中区域除外),禁止新、改、扩建化工、电镀、造纸、水泥、印染、皮革、涉重金属等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流域上述行业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

2.流域内工业企业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并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3.流域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加强运营监管的通知》(宜府办字〔2013〕106号)有关规定,按期建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纳污管网,并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注重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4.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有关规定,大力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流域县(市、区)政府应在原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基础上,扩大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禁养区范围,将禁养区再向外延伸1千米,于2014年底前出台规划意见,2015年6月前完成地理标注工作,绘制养殖区域分布图。位于禁养区的养殖企业,应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

5.流域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推进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鼓励、扶持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严控流域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流域县(市、区)政府从2014年起,每年要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任务。

6.流域内小(二)型以上水库应于2014年底前全部实行人放天养;积极引导科学的水产养殖方式,降低水产养殖对水质的影响。

7.积极倡导、大力发展有机、生态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推行人畜粪便、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三、全力治理生活污水及垃圾污染

8.流域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污水处理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2号)有关规定,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对现有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不断提高运营效益,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集中处理。

9.流域乡镇(街道)应推广农村清洁工程中的先进做法,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标准,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科学有效的垃圾处理模式,建设完善的环卫设施,设立乡镇(街道)环卫机构,落实乡村保洁员队伍,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环卫机构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密闭运至县(市、区)垃圾处理场(厂)处置。流域县(市、区)要加强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及运营管理。

10、流域乡镇(街道)要实行河道卫生保洁分段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河道两旁和水面垃圾清理打捞工作。要加强河道卫生保洁的日常管理,严厉查处向河道倾倒工业废弃物、垃圾,在河岸乱搭乱建等行为,保护河道及两岸清洁。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

11.市水利局应制定锦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将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洄游产卵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生态功能脆弱区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严厉打击在禁采区的采砂行为。

12.严格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采砂分级许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推行采砂出让权拍卖。采砂业主要按照“五定”(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要求开展采砂作业。

五、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13.流域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和饮用水源地水库明显位置,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的隔离设施和举报电话;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事故多发路段的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能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14.禁止向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确保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六、加强监测检查

15.市环境保护局应以月为单位,对锦江流域17个监测断面水质进行监测,于下月上旬向市政府上报上月监测结果;对水质主要指标异常的,要找准原因和源头,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整治措施。

16.流域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并于下月上旬向当地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上报上月的检查情况。

17.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新村办等市直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与流域县(市、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畜禽养殖、农业种植、农村生活垃圾、水库水质、河道采砂等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8.市、流域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污情况及其检查结果,新增排污企业单位,以及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小(二)型以上水库实行人放天养、采砂场整治、沿河垃圾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每月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锦江流域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为第一时间有效举报的,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3〕14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20.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培养全民保护环境意识,新闻媒体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八、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21.建立、健全锦江流域案件移送、联合整治、交叉执法等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对锦江沿岸陶瓷、化工、造纸、涉重金属等企业的监管,对直排、偷排、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最高上限予以处罚。

22.年度流域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总计次数10%以上未达到《江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规定水质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20%以上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由市监察局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30%以上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或发生一次以上较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政府批准,对该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处罚,并同时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区域限批”决定做出后,由市环境保护局通报全市并提出整改要求。

23.被限批区域完成整改后,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解除限批的书面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申请解除限批的区域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对拟解除限批情况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环境保护局应当组织核实,并根据核查或核实情况报市政府决定是否解除区域限批。

24.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违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九、加大资金投入

25.流域县(市、区)应将锦江流域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统筹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新村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政策资金,专项用于流域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6.积极谋划、编报锦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探索、建立锦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十、强化组织实施

27.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召集人、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市直单位,流域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环境保护局。总召集人、召集人可根据锦江水质监测结果或环境状况变化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助推流域环境保护。

28.市环境保护局应进一步整合资源和人力,专设锦江流域环境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流域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统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锦江流域的环评审批、水质监测、污染防治、执法监察等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县(市、区)可参照设立相关机构。

29.流域乡镇(街道)应调剂安排1名专职环保管理员,专门负责监督辖区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垃圾、水库水质、河道采砂等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流域环境保护具体要求。其中,对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员,可对流域任一河段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30.比照县(市、区)科学发展差异化考核评价办法,制定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考评办法,构建“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评”的生态环境保护考评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我市正处于赶超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锦江流域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推进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我市辖区内其他主要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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