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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1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1-10-31 14:06:3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11年是“十二五”环保规划的开局年,也是省会城市建设“三年上水平”开局年,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制定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城市生态建设为中心,着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全面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提升年活动,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环境质量的稳定改善。按照“科学发展,环保先行”的总思路,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机制,实施重点攻坚,为构建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做出新贡献。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大气污染防治
1、继续实施“洗城净天”工程。按照石家庄市蓝天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入开展省会“洗城净天”全民大会战,做好协调督促工作,确保全市空气质量达标。
2、继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辛集市、晋州市、鹿泉市、藁城市、新乐市环保局负责,启动空气质量达标工作;鹿泉市、市内五区、高新区对市区九个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继续开展专项治理;结合创建省会裕西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区工作,市内五区、高新区分别在辖区内创建一个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区域;继续开展石环公路两侧违法企业环境整治行动,彻底取缔小洗浴,拆除其燃煤小锅炉。
3、严格煤炭管制。配合发改委加强对低硫煤经销企业及用煤单位的日常监管,按照《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燃用和销售含硫量超标煤炭。加大优质低硫煤推广力度,确保年内完成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工作任务,市区内“城中村”优质低硫煤炭使用比例达到90%以上。
4、拆除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按照“应拆即拆、非拆即改”的原则,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分局负责督促拆除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继续实施“改气、改电”工作,将石环路内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全部改烧天然气,非覆盖区域内改用电等清洁能源;稽查大队协调市军地协调办,做好驻军单位分散燃煤锅炉的拆除和整治工作。
5、加强重点燃煤设施的污染防治。市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严禁审批“两高一资”建设项目。加强电力企业运行监管。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烟道旁路铅封现场核查,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运行率达到95%以上。对所有10吨以上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对于有脱硫除尘设施,但除尘脱硫效率低、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减排要求的,要重新更换脱硫除尘设施。对所有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严格进行定期比对,对不能达到比对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要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加强第三方运营工作监管,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6、加快企业搬迁进度。配合工信局启动16家企业搬迁工作,年内完成石家庄第一橡胶公司、石家庄市钢家具厂、石家庄市商标印刷厂、石家庄市轻工供销公司等4家企业搬迁改造。
7、加大重点监管区域粉尘污染综合整治力度。继续加强水泥粉磨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日常监管,巩固综合治理成果,实现粉尘污染防治的规范化、常态化。对井陉的钙镁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彻底解决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8、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申报修订尾气治理办法,会同交管部门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建设,尽快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检测工作,加大对路上行驶车辆检测和抽查范围,及时发现尾气超标车辆,督促其限期进行维修、治理,减少我市机动车尾气的污染。
9、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排放治理力度。加大城区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监管,对不达标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10、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督促各县(市)区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缕烟。
11、启动电力行业氮氧化物减排示范工程建设。督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年底前分别完成3个机组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的报批工作。
12、异味污染防治。加强监管,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及烘干、晾晒畜禽粪便。取缔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机场周围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
13、继续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凡空气质量预测三级和三级以上,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发出预警指令,市内各区、周边县(市)及重点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实施预警措施,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水污染防治
14、积极推进“清源净流”工程。按照省会蓝天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大力实施以“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排污企业监管、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清源净流”工程,确保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15、加强水源地保护与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直接排污口,并按照国家规范完成立标工作。有条件的县级监测站逐步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项目参照河北省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中相关内容,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6月底前完成水源风险管理制度的文件编制,9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相关县(市)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2011年4月底前完成摸底工作,10月份整体验收。
平山县要于2011年6月底前制订下槐镇、西柏坡镇、温塘镇入库生活污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2011年10月底前按照方案进行实施,确保改善入库水质。
16、加强重点河流和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及时掌握辖区内主要河流进、出境断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状况。所涉及到的县(市)对境内河流的进、出断面、主要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每月至少监测两次,监测项目主要为COD、氨氮和pH,有关工作情况定期上报。
确保排水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30毫克/升以内,对直接排入河流水质COD浓度超过130毫克/升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无极县于6月底前提出解决磁河废水排放路由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在汛期前恢复磁河的排沥功能,杜绝生产废水排放。
17、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监管工作,督促其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按照规范完成明渠排放口及明渠流量装置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取样点必须和流量计探头在一个水渠内,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督导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软、硬件升级改造,确保中控室正常运行,并建立周报告制度;做好污泥产生量和处置记录。
18、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3月底前完成西北水利防洪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并正式投入试运行,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工程、元氏县槐阳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扩能改造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5月底前开工建设日处理15万吨的良村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年底前完成投资3亿元。6月底前无极县城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赵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晋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7月底前开工建设日处理15万吨的正定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年底前完成投资2亿元。8月底前完成桥西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并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12月底前完成藁城市水处理中心配套管网工程、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管网工程、元氏县槐东污水处理厂、新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井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高邑县凤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立项及环评审批。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无极县制革废水集中处理一期工程、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辛集市佳洁水处理有限公司10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藁城市岗上镇年内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标准,并通过验收。晋州市总十庄镇、井陉矿区贾庄镇、鹿泉市铜冶镇、平山县温塘镇、平山县西柏坡镇、正定县诸福屯镇完成镇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19、规范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工作。进一步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政策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总量控制要求,规范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工作。全市平衡,统筹机制,保障重点县市、重点园区、重点项目总量需求。县级审批项目的总量指标审核情况每月报市局备案。建立完善总量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量多用、重复安排”的现象。
20、加强对国控、省控和市重点企业现场监察力度。确保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装置,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1万吨/日以上)中控系统及电厂的分布控制系统(DCS)运行正常,满足国家总量核查标准。加强制药、化工、造纸、淀粉等重污染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控制标准的备案管理及日常监管,明确企业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定期公布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名单。5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进行环境行为评价。
21、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总量核定与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有机衔接。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验收意见中应予以明确提示。环评报告、监测报告、申报登记、许可申请应前后一致,有机衔接。要与上年(上次)申请内容对照,产品种类、规模、生产地点等有无变化;有变化的,有无项目审批材料;每月末汇总超标及限期治理、限期整改情况,作为许可证审查材料。
22、加大医疗机构和餐饮企业污水监管和防治力度,督导规模餐饮企业建设和规范运行污水生化处理设施。2011年6月底前,所有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规模以上餐饮企业、等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噪声污染防治
2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环保分局进一步巩固市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开展噪声达标区复测工作,确保全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稳定在80%以上。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影响学生考试的噪声污染。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严控工业噪声污染,实施源头防治工程。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4、加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管力度,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制定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对产生、储存和转移全过程监控,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2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入厂分析,内部台帐,处置设施运行记录等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禁止接收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单位的危险废物,禁止接收经营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及倒卖危险废物。
26、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27、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对于专门处理工业废水和处理生活污水并同时接受、处理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督促污水处理厂要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确保按环评批复要求和有关规定,使全部污泥得到规范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范污泥运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28、加快垃圾处理厂建设进度。督导12家已竣工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垃圾填埋场加快工作进度,按照要求与2011年6月底前完成环保验收。
29、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体系,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鹿泉市、平山、井陉县、栾城县、正定县、灵寿县、高邑县实现城乡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3%以上。其他县﹙市﹚和矿区,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县城和中心镇为中心,联合周边村庄推进区域性垃圾集运和集中处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搞好“一队”(村卫生清扫队)、“一池”(垃圾池)、“一车”(垃圾清运车)、“一站”(垃圾转动站)、“一制度”(卫生保洁制度)建设。
(五)环境安全与应急
30、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石家庄市重金属污染现状调查及防治对策研究》课题研究。编制完成《石家庄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开展涉重金属专项行动,并加强重金属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其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涉重金属行业集中地区的环境敏感点大气环境及地下水进行监测,制定应急方案,确保环境安全。
31、规范放射源管理,开展全面清查放射源工作,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努力实现放射源的动态管理。对涉源单位定期检查,检查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安全防护措施等。严把辐射审批关,要针对放射源的购置、使用、转移、转让、退役、送贮等环节,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督促废弃、闲置放射源及时送缴,及时收贮。定期报送放射源管理情况报告表和射线装置管理情况报告表。
32、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加强环境应急处置,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审核备案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库,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培训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全年进行1至2次环境应急演练。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及企业管理者进行2次环境应急培训。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督导相关县市做好尾矿库的环境管理工作。
(六)生态环境建设
33、统筹城乡发展,开展《石家庄市新农村生态示范项目研究》。
34、年内完成辖区内80%的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创建1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镇。创建2个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村。
35、完成国家、省、市“以奖促治”项目。按照河北省农村环境考核评价指标,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3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建设。
36、实施生态环境规划,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环评,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37、加强对牲畜屠宰行业污染治理及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屠宰行业污染。
38、启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水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在行唐县长健奶牛养殖场、太行奶牛养殖小区开展奶牛养殖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在灵寿县河北兆江养殖有限公司开展肉猪养殖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年底前污水治理示范工程投入试运行。
(七)加强环境监管
39、按照《石家庄市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提升年”活动,切实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40、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着力解决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危害身体健康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日常稽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稽查与综合整治相结合、重点排污企业日常监管与后督察相结合,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控。开展重金属和“两高一资”行业企业的专项检查。
41、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和环评审批效率,针对重点行业、敏感区域和敏感问题,开展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验收的环境监管。积极推进施工期环境监理,建立健全环保验收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把环评要求和环保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入河排污口。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水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工业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评。各县(市)区要对审批权限下放后负责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试运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按月上报自查结果,确保权限下放后环评审批水平不降低。
42、规范产业聚集区规划环评工作。6月底前,扩权县和县级市要建成2个以上产业聚集区,其它县及矿区要完成1个以上产业聚集区。各县(市)、区要加快产业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未完善前,对准备进驻企业不予环保审批,对已进驻园区的企业不允许试生产。
43、强力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对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审核质量与审核进度,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初审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确保11月15日前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44、加强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监督有关重点排污企业按期完成不符合稳定运行要求的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确保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按要求建设到位。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校验比对,保证设施完好和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保证自动监测频次,数据全面、准确、可靠和规定保存期限。严禁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备或更改、设定监控数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监控系统稳定运行,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八)环境监测工作
45、加强对已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定期对各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每周进行一次零/跨漂检查;PM10监测分析仪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流量校准。
46、增加大气降尘监测项目。各县(市)区建成区内至少要设置3个降尘监测点,降尘监测点要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降尘监测每月一次。
47、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市控污染源和县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项目和监测点设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执行。
48、逐步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测项目参照河北省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中相关内容,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九)综合能力建设
49、加强依法行政决策能力建设,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坚持听证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后评价制度、完善群众投诉制度,认真把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运用。
50、全面推进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平山县、行唐县、高邑县、赞皇县、无极县、深泽县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东部三级)要求,完成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
51、完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体制。建立运行经费政府保障机制,加强第三方运营方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系统设备淘汰更新标准,推进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工作。
52、加强和完善环境信息机构队伍建设。加强门户网站运行稳定,内容更新及时;强化环境信息机构达标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环保局要成立信息中心,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一至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信息化工作。要强化信息发布,建立完善在线办事和互动交流功能,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和一站式服务。
53、围绕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完成石家庄市环保产业基本信息调查及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对策研究工作,摸清我市环保产业底数,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编写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强化环境运营资质技术管理,建立运营专业人员电子档案,杜绝一证多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运营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能力。
54、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宣传教育队伍的工作水平。加强基层宣教能力建设,全市环保部门大力加强宣教机构建设,力争达到《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保系统新闻应急能力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及舆情分析能力。
55、加强环境信访能力建设,提高环境信访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环境信访机构建设,全面落实“五个一”要求。
(十)提案反馈与环境信访案件管理
56、按时保质做好省、市两会代表(委员)提案承办件的答复和回访工作,做到满意率100%。
57、高度重视环境信访接待工作,切实做到“首报必查、首访必办”,有查必果、有果必复,推进环境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确保环境信访案件的接转率100%,办结率100%、反馈率100%,群众满意率为95%以上。协调处理好重点案件、突发案件、跨区域污染案件等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强化属地管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确保本系统不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不发生进京赴省上访问题,不发生严重非正常上访事件,全力以赴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58、加强对环境污染案件、环境信访案件督办,特别针对“十五小”等淘汰产业反弹及违法建设项目屡禁不止、叫停不停的问题实行严格考核,确保督办意见的执行和落实。
59、建立环境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在项目审批和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中,一律实行先评估后审批的决策制度,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重大环境信访问题的发生。
(十一)党建工作与干部队伍建设
60、深化科学发展、环保先行大讨论活动。全面落实整改方案,进一步巩固大讨论活动成果。对大讨论活动期间已经解决的问题,要继续做好巩固工作;对需要一段时间解决的问题,力求加快整改进度,规定时限加以解决;对于中长期问题的解决,要确立责任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抓落实,确保大讨论活动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
61、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行风建设为重点,推进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岗位系列创建活动。
62、推进“创建学习型机关,争做学习型干部”活动。通过推进创建活动,全系统干部职工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更加牢固,政治理论素质、文化和知识素养、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十二)环境宣传教育
63、深入开展绿色单位创建活动。参照省、市绿色创建标准,会同相关部门,高质量创建5家以上县(市)区级“五绿”单位。重点培养和树立一批在当地有影响、有特色、水平高的绿色单位先进典型。严格对已创建的绿色单位管理、指导,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和质量。
64、着力加强环保宣教活动。以“地球一小时”、“4·22” 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为契机,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拓展环境宣传教育渠道,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容,创新环境宣传教育形式,扩大环保知识受众面。广场宣传活动不少于3次。
65、扎实推进“环保十进工程”。要以“环保十进工程”为载体,每季有活动,每月有宣传,紧密围绕全市环保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市的环保地方法规,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全面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66、不断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大在各级媒体上的宣传报道力度,完成中环报上稿2篇以上,发表在省级、市级媒体稿件分别不少于10篇(条)、20篇(条)。
(十三)行风评议工作
67、确保2011年行风评议工作争先进位,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树立环保部门廉洁、高效、为民、亲民、惠民的良好形象。
三、措施保障
68、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包片工作组加强督导检查,并对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调度,督导落实。
69、强化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落实环保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重要环境问题要挂牌跟踪督办,到期要帐;对工作懈怠、拖沓致使任务完不成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处理。
70、加大考核力度。对考核点位增加监测频次,将监测结果作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区域限批和实行红、黄牌制度的主要依据。
71、强化排污费征收。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力度,特别是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企业,在从严从重依法查处的同时,足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72、加强宣传报道。组织各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跟踪问题的解决进程,及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要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石家庄平山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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