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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西峡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8-21 15:35:0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我县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鹳河垱子岭、丁河封湾、蛇尾河东台子、杨河、西坪淇河大桥断面水质控制在地表水二类水质标准以内。

2.工作任务及责任要求

(1)生活污染整治。完善城区污水管网,11月底前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投入运行,进水率达到设计水量的80%以上,出水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启动县城污水处理厂脱氮工程建设。

该项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加强河道、湖库污染整治。整治流域内影响水质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河流、湖库肥水养殖。整治流域内的违法超标排污口。加强流域水体流量调度,确保河流枯水期流量。严禁在河道敏感区域(水质监控断面以上2公里以内,下游500米以内)的采砂挖砂现象。

该项工作由县水利局及所在乡镇负责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工业水污染整治。加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监管,重点企业每年监测不少于4次,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一般排污企业每年监测不少于2次,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纠正。对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偷排、暗排等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从重处罚。

该项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目标

根据农村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畜禽污染治理任务;完成2011年、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创建1个省级生态镇,6个省级生态村。

2.工作任务及责任要求

(1)畜禽污染治理。按照《西峡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要求,对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实施搬迁或取缔,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综合治理,达到环境排放标准。五里桥、回车、丹水三镇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推行干法清粪工艺、粪便干湿分离技术和配套干粪收贮设施,做好统一收集处理,推进我县农村“环农工程”试点建设。根据农村污染减排核查要求,对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畜禽粪便沼气利用等污染治理基本情况、治理效果等进行统计。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新上畜禽养殖项目,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项目,畜牧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动物防疫年检合格。

该项工作由县农业局、畜牧局和有关乡镇负责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乡镇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试点及建设内容,加大争取力度,确保项目尽快实施。4月30日前完成丁河镇木寨村、五里桥镇走马岗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主体工程建设,6月30日前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完成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方案编制、评审;做好项目发包及招投标,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做好场地清理,确保施工环境安全。根据需要,将涉农资金向示范项目所在地倾斜,做好示范项目所在地危房改造、道路亮化美化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措施,12月底前完成项目示范点建设并通过验收。

该项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落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生态县、生态镇、生态村创建。完成西峡县生态县建设规划修编、评审,筹备召开西峡县生态建设动员会,印发创建方案,分解创建任务,建立创建考核机制。做好已创建生态镇、生态村的创建成果巩固工作,深化创建目标,完善创建措施,争创国家级生态镇、生态村。做好省级生态镇、生态村创建规划编制、评审,按要求落实创建任务,并通过验收命名。丁河镇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生态镇创建规划评审,寨根乡寨根村、丹水镇潭沟村、丁河镇木寨村、太平镇太平镇村、回车镇垱子岭村、桑坪镇仓房村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省级生态村创建验收任务。

该项工作由相关单位、乡镇负责落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求有创建任务乡镇2012年5月底前完成生态镇、生态村规划编制,9月底前通过规划评审,其它已命名乡镇7月前做好创建成果巩固,其他乡镇11月底前完成生态镇、生态村规划编制、评审,做好争创工作。

(三)重点行业、区域环境整治

1.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企业外排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排放要求,汉冶区域环境空气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25天以上。整治区域环境违法现象得到治理,不出现影响观瞻的环境违法行为。

2.工作任务及责任要求

(1)重点行业环境整治。8月底前完成汉治钢厂烧结机脱硫工程建设,11月底前完成汉治钢厂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龙成特材公司涉重金属废水限期治理任务;龙成特材公司、西泵公司6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编制,9月30日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评审。

该项工作由所属企业负责落实,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重点区域环境整治。整治城区、高速国道、省道及风景名胜区周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锅炉、大灶,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锅炉大灶上马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改用清洁能源。

该项工作由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企业负责落实,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环境突出问题整治

1.工作目标

环境突出违法问题得到遏制,不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和辐射事故,不发生因环境问题越级上访事件。

2.工作任务及责任要求

(1)重点部位整治。对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尾矿库、放射辐射装置、医疗废物处置等进行常态化监管,排查环境突击问题,限期整改,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该项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所属企业、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十五小土”违法项目整治。严禁新上小炼钒、小选金、小石墨等 “十五小土”违法项目,对擅自上马的“十五小土”违法项目,按照“吊销执照、停水停电、拆除设施、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要求拆除到位,并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反弹。对擅自出租土地从事“十五小土”违法项目的村组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该项工作由各乡镇负责落实,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3)妥善处置环境信访问题。对群众反映或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问题,按照“第一时间接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妥善处置,消除问题”的要求,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及时回复,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限期解决。

该项工作由相关单位、乡镇负责落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者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者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从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加快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督。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将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工作方案报送县环保局审核备案,定期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报送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工作情况,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县政府考核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十五小土”违法项目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改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信部门: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导力度。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对依法取缔关闭的小土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住建部门: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河流采砂和污染水质的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做好枯水期流量调度。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要抄送当地工商部门。

电业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先进,督促落后,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追究责任。各乡镇(街道)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2012年12月上旬对全县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未完成,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西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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