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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3-12 9:51:02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总量减排重点领域、重点措施、重点工程全面实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重点减排项目为依托,科学测算、合理分配,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深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8.16万吨、1.1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61万吨、1.55万吨分别减少23.1%(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23.3%)、23.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24.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0.84万吨、7.3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48万吨、11.35万吨分别减少43.2%、35.4%。同时,完成国家和广东省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项目。

  三、主要措施和任务

  (一)全面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实施区域、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十二五”期间必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将每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内。

  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制定实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管理办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保试运行和验收的必要条件。各区负责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必须按季度上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对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的管理,建立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动态管理和调控预警机制。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确定我市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挂钩机制,引导各区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在全市范围试点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执行广东省和深圳市产业政策,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制定全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区。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和项目审批挂钩机制,核准审批新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积极安排资金,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对不能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域,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三)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减排工程。

  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推进龙华、观澜、平湖和沙田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建设,新建福田、公明、西冲污水处理厂,并根据服务范围内污水量及收集情况适时扩建固戍、燕川、福永、埔地吓等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龙华、观澜和平湖污水处理厂(二期)2012年底前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确保公明污水处理厂2013年底前建成通水,力争福田污水处理厂2014年底前建成通水。到2015年,全市共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28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542万吨/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中心城区达到95%,其他区域达到80%。

  加快集污管网建设。优先推进已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推进管网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并且投产一年后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后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十二五”末,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全面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和进水浓度。到2015年,全市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提高进出水浓度差,到2015年,全市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差达到130mg/L以上,进出水氨氮浓度差达到13mg/L以上。

  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十二五”期间,对横岗污水处理厂(一期)等工艺设备落后或执行排放标准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调控水平,提升污染物减排效能,满足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及环境容量要求,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推动再生水用于工业、城市景观、生态用水和城市杂用水。推进坪山河、龙岗河、观澜河流域污水厂深度处理,满足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要求。“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南山(含前海)、横岗、光明、坪山及龙华5个再生水利用重点示范片区建设工作。到2015年,全市污水再生利用率≥50%。

  积极探索多元化污泥处置方式,以资源化、多元化方式解决污泥问题。“十二五”期间,全市规划新、续建3座污泥处理厂,到2015年,全市污泥处理规模达到3590吨/日。推进垃圾渗滤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废水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程。

  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坪山河、龙岗河、观澜河流域实施更为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9月1日起,全市电镀行业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推进行业深度治理。严格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技术。引导企业入园,共建共用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治污设施利用效率。到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比2010年下降50%。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

  (五)大力推进降氮脱硝工程。

  推进电力行业降氮脱硝工程,新、扩、改建机组必须配套烟气脱硝设施。严格按照《广东省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推进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设计要求。

  (六)实施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要求,完成高污染工业锅炉关闭、淘汰、清洁改造任务。2013年7月1日前,改造或淘汰所有10蒸吨/小时以上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一步建立完善锅炉年检与锅炉污染物排放监测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七)积极推进农业源减排。

  严格畜禽养殖业环保准入。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2012年底前完成本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进一步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所有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严格履行环评审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没有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必须补齐相应手续。

  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养殖模式。制定畜禽养殖业减排方案,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大力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严格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控制机动车总量过快增长,年均增速不超过12%,到2015年,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5.64万吨,比2010年减少25%。

  提高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国家第Ⅳ阶段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力争2014年底前提前实施第Ⅴ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而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新购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运营许可。

  提高车用油品标准。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提高综合减排效果。2013年1月1日前,全面供应粤Ⅳ车用柴油。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协调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油品公司)制定我市不同阶段成品油供应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申请出台我市不同阶段的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油品供应升级后的油品质量市场监管。

  加快淘汰“黄标车”。采取限制使用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港口码头、货运物流、公交巴士、旅客运输等行业运营“黄标车”淘汰力度。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部门“黄标车”淘汰更新,政府购买服务中应明确不得使用“黄标车”。积极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提前更新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2012年底前,制定全市范围内“黄标车”限行方案,形成“黄标车”连片限行区域,全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限行区面积应逐年扩大,到2014年底前扩大到全市范围。到2015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黄标车”。

  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强化机动车到期强制注销管理,继续按照机动车使用报废年限,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依法进行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检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到2012年底前,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其中拟淘汰“黄标车”必须发放环保标志。

  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联合组成的机动车污染减排数据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完善机动车变动情况和新注册车辆、转入车辆、注销车辆、转出车辆数据明细,建立高排放行业、高排放车辆信息数据库,实现多个单位之间的信息采集、信息核算及数据校验,形成准确的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体系。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建立由发展改革、经贸信息、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逐步实现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实施全过程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区域污染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及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减排工作的机制,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市减排工作办公室,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进一步加强部门统筹协调,负责领导小组涉及污染减排的日常工作。

  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定实施《深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和政府绩效管理范围。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把污染减排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减排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研究经济鼓励政策,加快“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淘汰。综合考虑管网长度、减排效益等因素,实施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运营补助。

  (三)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严格实施燃煤火电机组脱硫电价核定及扣减制度,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提供的脱硫投运率等资料扣减脱硫电价,抓紧实施燃煤火电机组脱硝电价管理办法。对重点耗能行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并逐步提高标准。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及管网运营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稳步扩大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规模,限制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信贷融资。积极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四)加强减排能力建设。

  加强减排业务能力建设。各区应建立污染减排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以全面统筹本区域内污染减排工作。加快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开展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分析掌握减排进展情况。建立各相关部门减排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减排统计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进一步加强减排统计培训及技术指导,建立重点减排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机制,进一步强化减排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优化调整全市空气和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全市立体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健全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完善内部管理模式,整体提升环境执法软硬件实力。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的部署,制定并落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验收、联网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工作计划,“十二五”期间,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要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各区配备专职人员加强机动车管理,完善工况法检测线建设和扩大推广遥测法抽检。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查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源减排监管能力。

  (五)加大环保监管力度。

  进一步规范减排设施运行管理。研究出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电厂脱硫脱硝设施和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等重点减排行业运行管理规范。按照国家、省减排核算要求,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建设,强化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规范化建设。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减排重点企业要制定污染减排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减排设施的正常运行,长期发挥减排效益。

  加强对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检查,定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行为。开展机动车道路抽检工作和尾气排放停放地专项检查,对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企业节能减排等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推进绿色信贷。

  (六)深入开展减排宣传教育。

  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污染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全社会污染减排氛围。每年制订减排宣传方案,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效,宣传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强化对重点减排单位的污染减排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广大企业的减排责任意识。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减排科普宣传活动,大力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等有序监督污染减排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不断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五、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减排合力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减排工作深入开展。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人居环境委:根据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与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市级有关部门的协调;编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政策建议;负责分解污染减排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各区、各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绩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情况,对重点减排项目开展日常督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负责全市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基础档案;负责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按季度、半年、年度编制减排形势分析预警报告;会同市公安交警局、交通运输委、经贸信息委做好全市机动车减排工作;负责污染减排其他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减排重点工程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编制全市产业结构导向目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相关要求,牵头组织开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大力发展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重,探索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运行机制;负责建立完善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

  市经贸信息委: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各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告各区执行情况;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制定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计划及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配合市人居环境委组织、指导各区政府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组织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推动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的减排台账及各区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配合市人居环境委,促进电力企业按时完成烟气脱硫改造和取消烟气旁路工作。

  市财政委:牵头制定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负责安排和管理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配合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协调指导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负责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海洋的监测及陆源入海污染物的监视监测,开展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人居环境委、公安交警局制定和实施运营“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统筹协调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对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负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开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负责指导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完善中央控制系统建设;负责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及时修订重点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促进节水减污。

  市公安交警局:研究开展“黄标车”淘汰退出机制,配合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经贸信息委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配合市人居环境委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负责提供全市的机动车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

  市统计局:负责定期向市人居环境委提供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数据;协助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

  市市场监管局: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规定设立企业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但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定期向市人居环境委提供油品质量检测报告。(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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