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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2013-8-15 9:52:4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加快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现状
(一)取得的成绩。“十一五”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累计投入580多亿元,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日趋完善,污水处理能力年均增长超过100万立方米/日、达1330万立方米/日,实现了城市、县城和太湖流域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处理质量不断提高,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全国率先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太湖流域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探索构建城乡统筹污水处理机制,在太湖流域部分地区建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监管”的工作模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其中,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改造技术攻关成果引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减排贡献突出,COD减排量占全省总减排量的70%以上。
(二)存在的问题。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设施建设差异大,特别是苏中、苏北地区部分县(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地区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负荷率偏低、效益难以充分发挥。不少地方存在“重水轻泥”的现象,污泥处置缺少系统规划,污泥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对污水再生利用的认识不够到位,推进速度比较缓慢。部分污水处理厂专业人员缺乏,管理粗放、不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测能力总体还比较薄弱,不能很好地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三)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资源能源需求和生态环境压力持续加大,水环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扎实推进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对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在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国家对节能减排、重点流域治理更加重视,标准更加严格,淮河、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
二、“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以改善基本环境公共服务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能,提升污水处理行业监管能力,提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引导国内外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污水处理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按照城乡协调、城乡一体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推进设施共建共享。
突出重点,科学引导。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增强对污染物的削减能力。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技术和工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效益。
泥水并重,资源利用。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合理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技术路线。积极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测能力建设,促进污水处理设施高效经济运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建设高素质从业人员人才队伍,强化行业规范运行管理。
(三)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实现“四个全覆盖”。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快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实现污水主干管网全覆盖;科学规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实现污水处理高效监管体系全覆盖。
实现“四个转变”。从注重城市向城乡并重转变,即从单纯重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向坚持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并重转变;从一镇一厂向统筹集约转变,即从一镇一厂的传统建设模式向城乡统筹、共建共享的集约化发展模式转变;从注重厂内向厂内厂外并重转变,即从单纯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向“厂、网、泥、水”并重转变;从数量增长向品质提升转变,即从单纯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量增长向污水处理标准、资源利用、运行效率等品质提升转变。
2.具体目标。
——污水管网建设。基本形成较完善的城市(县城)污水收集管网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有效推进;乡镇基本形成污水收集主干管网。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集中处理率达75%以上,其中,南京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9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重点实施淮河流域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
——污泥规范化处置。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面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全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12%以上。
——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稳步提升;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3年内达到75%以上。
——节能减排。新增COD削减能力约33.4万吨/年,新增氨氮削减能力约3.6万吨/年。
3.主要指标。
“十二五”主要规划指标一览表

全省

苏南

苏中

苏北

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 ( % )

≥ 90

≥ 90

≥ 90

≥ 85

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 75

≥ 80

≥ 75

≥ 75

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 ( % )

≥ 90

建制镇污水处理率 ( % )

≥ 45

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 ( % )

≥ 12

≥ 15

≥ 10

≥ 10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 % )

100

100

100

100

注:1.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发〔2011〕26号),苏北地区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
2.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污水处理厂规模。
三、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优先推进管网配套建设。
1.总体要求。对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已建和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率,发挥设施效能。积极推进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太湖流域应加快实施控源截污排水达标区建设。
2.建设任务。全省新增污水管网3.0277万公里,其中,新建分流制污水主管网1.5713万公里,改造老旧主管网2345公里,新建控源截污管网1.2219万公里。苏南重点完善雨污分流主管网,加快实施控源截污,新增污水收集管网1.9854公里,其中,新建分流制污水主管网7265公里,改造老旧主管网1174公里,新建控源截污管网1.1415万公里。苏中、苏北地区重点完善雨污分流主管网,试点开展控源截污工程建设,其中,苏中新建分流制污水主管网2993公里,改造老旧主管网352公里,新建控源截污管网303公里;苏北新建分流制污水主管网5455公里,改造老旧主管网819公里,新建控源截污管网501公里。按流域统计,太湖流域“十二五”期间需新增污水收集管网1.7498万公里,其中,新建分流制污水主管网6300公里,改造老旧主管网1040公里,新建控源截污管网1.0158万公里;淮河流域需新增污水收集管网9455公里,其中,新建分流制污水主管网7766公里,改造老旧主管网1036公里,新建控源截污管网653公里;沿江其他地区需新增污水收集管网3324公里,其中,新建分流制污水主管网1647公里,改造老旧主管网269公里,新建控源截污管网1408公里。
“十二五”全省管网建设一览表

全省

苏南

苏中

苏北

新建分流制主干管

15713

7265

2993

5455

老旧管网改造

2345

1174

352

819

控源截污管网

12219

11415

303

501

合计

30277

19854

3648

6775

注:分流制主干管网指敷设于市政道路下的污水管道;控源截污管网指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流制污水管网。
3.技术要求。实行雨污分流制、截流式合流制及合流制共存的排水体制。新建区要实行雨污分流制排水体制,现有合流制地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加快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完善。不具备条件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强污水管网维护,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功能完好。管网设施宜实行划片管理,坚持日常巡视,定期清通检查井及污水管网内的淤泥。
(二)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1.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率和处理标准。加快推进苏北、苏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尽快填平补齐,实现全省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均衡发展。按照统筹城乡、以城带乡、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重点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2.建设任务。全省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556座,总规模512.4万立方米/日,其中新建、扩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450座,总规模154.9万立方米/日。苏南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15座,总规模256.7万立方米/日,其中新建、扩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65座,总规模40.6万立方米/日;苏中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12座,总规模86.2万立方米/日,其中新建、扩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91座,总规模33.0万立方米/日;苏北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29座,总规模169.5万立方米/日,其中新建、扩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294座,总规模81.3万立方米/日。按流域统计,太湖流域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99座,总规模200.1万立方米/日,其中新建、扩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60座,总规模38.5万立方米/日;淮河流域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413座,总规模212.3万立方米/日,其中新建、扩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372座,总规模105.7万立方米/日;沿江其他地区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44座,总规模100.0万立方米/日,其中新建、扩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18座,总规模10.7万立方米/日。
3.技术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设计应考虑进水水质水量的实时变化特征,选择具有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工艺运行应具备相应的调整灵活性。当尾水排入高标准受纳水体或再生利用到工业生产时,必须进行深度处理。建制镇污水处理可采用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等模式并存的建设方式。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根据《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建制镇污水水量水质特点,实事求是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具体排放标准和工艺路线;尾水直接排入太湖、淮河、通榆河等环境敏感水域的,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人口密度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采用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积极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1.总体要求。重点针对淮河流域及沿江地区已建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对位于水环境敏感地区的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优先进行提标改造。
2.建设任务。全省实施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41座,总规模196.6万立方米/日,其中,苏南3座、规模19.0万立方米/日,苏中13座、规模74.3万立方米/日,苏北25座、规模103.3万立方米/日。按流域统计,淮河流域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31座、规模123.3万立方米/日,其他地区提标改造10座、规模73.3万立方米/日。
3.技术要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应参照《江苏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建设技术导则》实施,遵循“三先三后”原则,即先优化运行后工程措施,采取优化运行措施后出水水质指标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再施行工程改造措施;先内部碳源后外加碳源,进水碳源不足时首先挖掘内部碳源,当出水总氮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再采取补充外加碳源措施;先生物除磷后化学除磷,充分发挥生物除磷功能,当总磷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化学除磷辅助方法。对进水水质较特殊和复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时,应充分论证工艺流程的可行性和运行调整的灵活性,并开展现场试验研究。
(四)着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总体要求。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深入开展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技术、政策研究,抓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大区域统筹,以县以上(含县)城市为基本单元,规范建设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杜绝污泥的二次污染。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面实现无害化处理基础上,大力推进污泥综合利用,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与资源;打造一批示范工程,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质量水平。
2.建设任务。全省新建、扩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76座,建设规模8260吨/日,其中,苏南25座、规模4500吨/日,苏中19座、规模1130吨/日,苏北32座、规模2630吨/日。按流域统计,太湖流域新建、扩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23座、规模3790吨/日,淮河流域新建、扩建43座、规模3310吨/日,沿江其他地区新建、扩建10座、规模1160吨/日。
3.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和泥质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优先选用碳排放量低、资源利用率高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技术路线。加强污泥源头减量,新建污水处理厂同步配套建设污泥深度脱水设施,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污泥深度脱水改造。鼓励对污泥实施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处理,并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充分利用水泥厂、垃圾焚烧厂、燃煤电厂等社会资源进行协同焚烧。苏南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近期以协同焚烧、单独焚烧及建材利用为主,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为辅;苏中、苏北地区优先考虑污泥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可选用协同焚烧等方式。
(五)切实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
1.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倡导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节水减排。重点结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或提标改造等推进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与污水处理能力同步增长。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产业政策和激励政策,做好相关的技术储备,并加大再生水用户开发。
2.建设任务。全省新建、扩建再生水处理设施86座,总规模201.2万立方米/日,其中,苏南109.3万立方米/日、苏中27.5万立方米/日、苏北64.4万立方米/日。新增再生水配套管网579.8公里,其中,苏南280.8公里、苏中149公里、苏北150公里。按流域统计,太湖流域新增再生水处理规模94.5万立方米/日,淮河流域新增85.7万立方米/日,沿江其他地区新增21万立方米/日;太湖流域新增再生水配套管网239公里,淮河流域新增264.8公里,沿江其他地区新增76公里。
3.技术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基本水质要求后,应合理确定再生水处理水质标准,并根据其用途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相关标准包括《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等。再生水利用优先用于市政道路和绿化浇洒、洗车、景观河道补水、工业用水等方面。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的冲厕等生活杂用水,可考虑利用再生水。当再生水用户比较集中且用水量较大时,可通过敷设专用再生水管道向用户供水;当用户分散且用水量较小时,在合适位置设置集中供水点,通过罐车运送。
(六)不断增强行业监管能力。
1.总体要求。加快完善省级监管平台及考核体系。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排水监测网络体系为基础,以加强城镇排水监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为重点,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体系向乡镇延伸,为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有效监管提供支撑。逐步提升已建和新建排水监管机构及排水监测站的监管监测能力,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
2.建设任务。切实加强排水监管力量,目前尚无排水监管机构的省辖市和太湖流域县级市要尽快完善,并配备人员和设备;其他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加快完善排水监测站网,全省建设省级监测站1座、市级监测站13座、县级监测站13座,其中,苏南16座、苏中5座、苏北6座。以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核心,推进排水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
3.技术要求。省级排水监测站具备全指标检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具备月检项目的检测能力,县级监测站具备日检项目的检测能力。建立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落实排水许可、水质监控等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技术指导,提升管理水平。
三、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十二五”期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新建污水收集管网、雨污分流、控源截污、老旧管网改造、现状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和监管能力建设工程等,总投资约需580.1亿元。
1.污水管网工程。总投资401.7亿元,其中,新建污水主干管311.6亿元,老旧管网改造37亿元,控源截污管网53.1亿元。太湖流域污水管网总投资185.4亿元,其中,新建污水主干管126.0亿元,老旧管网改造18.8亿元,控源截污管网40.6亿元。
2.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投资111.7亿元,其中,苏南53.8亿元、苏中19.5亿元、苏北38.4亿元。按流域统计,太湖流域42.4亿元、淮河流域48.2亿元、沿江其他地区21.1亿元。
3.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总投资13.7亿元,其中,苏南1.1亿元、苏中5.3亿元、苏北7.3亿元。按流域统计,淮河流域9亿元,沿江其他地区4.7亿元。
4.污泥处理处置工程。总投资24.3亿元,其中,苏南12.3亿元、苏中1.9亿元、苏北10.1亿元。按流域统计,太湖流域10.6亿元、淮河流域11.4亿元、沿江其他地区2.3亿元。
5.再生水利用工程。再生水处理设施总投资13.1亿元,其中,苏南7.2亿元、苏中1.5亿元、苏北4.4亿元;再生水配套管网总投资11.6亿元,其中,苏南5.6亿元、苏中3亿元、苏北3亿元。按流域统计,太湖流域再生水处理设施6.5亿元,淮河流域5.5亿元,沿江其他地区1.1亿元;太湖流域再生水配套管网4.8亿元,淮河流域5.3亿元,沿江其他地区1.5亿元。
6.排水设施监管能力建设工程。总投资4亿元,其中,苏南1.9亿元、苏中1.1亿元、苏北1亿元。
(二)资金筹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和地方污水处理工作需要,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实行政府投入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以财政投入带动社会投资,以经济政策调度市场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确保顺利完成规划各项任务。
1.政府投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优先投向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等工程建设。省级财政结合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投入力度,并加强绩效考核,实行“以奖代补”。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各项政府投资,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2.社会融资。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强化“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利益导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尽快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采取污水处理收费权抵押等措施,争取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支持。
四、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根据本规划确定的任务,研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工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环保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工业废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城镇污水处理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考核,完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应积极创新体制,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和部门分割,逐步实现设施的区域资源共享、整合和优化配置。
(二)坚持规划引导,优化工程设计。结合城镇总体规划,适时修编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对污水收集分区及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工业废水接纳监管、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及尾水排放、污泥处理处置等作出统筹安排。建制镇污水处理规划尤其要突出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时序,并做到与流域治理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程技术方案的技术审查论证,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保障项目投资,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要求,建立开放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拓宽和创新融资渠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健全污水处理产业政策指导体系,落实优先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完善市场进入与退出、价格与收费相关机制,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特别是要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加强对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各方面监管,确保节能降耗、优化运行。
(四)规范项目建设,推进科学管理。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经营管理体制。转变“重厂轻网、重水轻泥、重量轻质”的观念,统筹规划确定污水处理厂新建与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及配套管网、雨污分流及控源截污管网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并采用先进、环保、成熟、可靠的技术措施,对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强化工程实施管理,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认真落实《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加强排水许可管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绩效考核,强化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的监管,并实行污水处理费拨付与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挂钩。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完善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配套管网运营等情况进行评估,不断提高设施效能。
(五)注重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攻关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能力。在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城镇污水处理适用技术基础上,探索研究适合江苏特点、经济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技术、污水除磷脱氮提标技术、污水再生利用技术等。开展管网检漏及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注重节能减耗、降低运行成本。开展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促进全省污水处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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