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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11-2 14:47:1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9号)、《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市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量化指标,明确任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对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对各市(县)区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评,督促各市(县)区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取得工作实效。
  完善机制,总结提高。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总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巩固成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染源整治、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基础,推动生态市建设,逐步提升我市农村环境质量。
  (二)省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根据国家对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要求,省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制考评共设定17项指标。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2%;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2%;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2%;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7%;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2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二)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标准。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三)关于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标准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四)关于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五)关于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工作。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由市动监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六)关于组织实施和完成“以奖促治”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七)关于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工作。农作物秸秆通过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和编织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由市农委牵头,市动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八)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工作。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县)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农业、水利、林业、卫生、交通、动监、文化广电、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九)关于逐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逐年加大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动监局、市林业局和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十)关于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工作。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市、市(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十一)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十二)关于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十三)关于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配备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举办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每年参加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营口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17项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满分100分。
  (二)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自查和市政府考核相结合。
  1.各市(县)区政府自查。被考核市(县)区政府对照本方案及《考核指标》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
  2.市政府考核。每年4月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指标》,对被考核市(县)区政府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市(县)区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
  (1)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营口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对照得分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市(县)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指标》,对被考核的市(县)区进行打分并排序。2011年为试点年,不公布考核结果,2012年后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市(县)区优先安排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市(县)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定期研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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