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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2013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10-14 11:04:1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南阳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3]16号文)要求,结合新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县域环境质量有效改善为总体目标,以白河、溧河流域水质达标、城区环境质量提高为重点,积极推进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县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环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职责

(一)深入开展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1、中心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新野县城区内严禁审批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鼓励4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彻底取缔中心城区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点;杜绝露天焚烧垃圾;规范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的扬尘污染控制,加强道路扬尘管理。

以上工作由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负责。

2、中心城区噪声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整治;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和在城市公共场所娱乐及集会等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噪声、家庭室内发出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产生噪声的整治;文化、工商部门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整治,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以上工作由县环保局、公安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负责。

(二)长江中下游(溧河、白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和《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要求,我县一是确保出境水断面21项水质指标满足规划水质达标率要求;二是加强《规划》中流域治理项目(附件1)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治理项目正常运行;三是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工作;四是积极推进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已建成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3年完成《规划》项目进度要求;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出境水断面21项水质指标满足规划水质达标率要求。

以上工作由环保局、住建局、财政局、水利局负责。

(三)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成全年秸秆禁烧任务;6月30日前,完成2012年度问题村环境整治任务(4月30日前,完成整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粪便的干湿分离池建设任务,村落实1-2名保洁员,负责垃圾收集工作;5月31日前,完成自验任务);10月31日前,完成2013年度3个省级生态村和一个省级生态乡镇的创建(附件2);11月30日前,完成生态县规划编制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评审、彻底取缔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辖区内畜禽养殖企业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以上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环保局负责。

(四)重点环保项目实施

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新野县人民政府2013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我县:一是完成新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开工建设任务;二是完成新野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废水3万吨提标改造项目;三是完成南阳科尔沁养殖有限公司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四是新野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见附件3);五是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新野的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任务。(附件4: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表)

以上工作有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科尔沁牛业有限公司、新纺公司、中联水泥公司负责。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水质指标按21项因子进行考核。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全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三级标准的天数在225天以上,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淘汰、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政府作出淘汰、关闭决定并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县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省、市交给我县的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坚持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除磷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科学调节流域水生态流量,确保流域水体水质满足功能区划及责任目标要求。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农业部门结合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五)及时加强调度。环境综合整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环境整治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总整治工作进度,环保部门要根据汇总情况及时上报我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行责任追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单位年度目标(环保)没有完成,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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