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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安溪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4-8-29 15:07:4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溪县“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泉政文〔2011〕19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度泉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4〕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年度减排工作计划。

一、2014年减排目标任务

(一)全县四项减排指标目标任务

2014年全县安排减排计划项目23个,其中COD、NH3N项目各6个、SO2项目7个、NOx项目4个;计划完成COD、NH3N、SO2、NOx减排量分别为550吨、74吨、4205吨、1吨;COD、NH3N、SO2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减排0.8%、0.6%和1%,NOx排放总量与2013年持平。

其中,安溪县的三元集发水泥4500吨/日熟料生产线的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实行单列考核,项目投产带来的主要污染物正常增量不计入减排考核基数。

(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测体系建设任务

县环保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2013年度已发挥减排效用的“十二五”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确保监管频次不低于“每月监察一次、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确保全县的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75%、自行监测完成率达70%、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8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95%。

二、2014年重点减排工程项目

(一)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

认真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泉州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的通知》(泉政办〔2014〕31号)的计划项目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通知》(泉政办〔2014〕7号)的减排项目,严格按《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安溪县减排整改工作情况的函》(安政函〔2014〕20号)要求的序时进度推进项目建设,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减排项目务必按时投运并达到规定的运行负荷率,2013年已纳入减排核算的污水处理厂务必稳定运行并达到规定的运行负荷率,县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总水量要力争与2013年持平;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含省级)于2014年、省级以下工业园区于2015年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工业园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县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14年确保完成COD减排量540吨、NH3N减排量70吨,同时为完成2015年减排计划和“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打好基础。要突出抓好管网配套建设和雨污分流工作,全面排查维护已建管网系统,做好清淤防渗堵漏,有效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加快污泥规范处置,城区污水处理厂要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置,山区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避免扣减减排量。

(二)工业废水减排项目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必须规范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进一步挖掘工业减排潜力。

(三)工业废气减排项目

1.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深化中小燃煤炉窑减排治理工程。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规定。加快推进“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区域”建设,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中小燃煤炉窑;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未经严格论证、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使用生物质燃料设施项目。经贸、环保部门和各地乡镇政府要组织实施一批清洁能源替代项目,2014年确保完成SO2减排量5吨、NOx减排量1吨。

2.规范建设和稳定运行钢铁、水泥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工程。三安钢铁有限公司要规范稳定运行烧结机、球团脱硫设施,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硫效率。安溪三元集发水泥有限公司要加强环境管理,稳定运行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所有钢铁、水泥企业要规范建设并稳定运行在线设备、中控系统,确保综合脱硫、脱硝效率达到规定的要求。2014年确保完成SO2减排量4000吨。

(四)畜禽养殖场减排治理项目

农业部门要统筹现代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整治,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控制养殖总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大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或实现生态种养,2014年完成治理进度的90%,2015年全面完成。2014年确保完成COD净减排量10吨、NH3N净减排量4吨。

(五)机动车减排治理项目

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3〕120 号),严格落实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各项措施。2014年起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做好2015年起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柴油的准备工作。继续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2014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及时注销;公安交警部门应于2014年排查所属财政资金购买的“黄标车”情况并登记造册,制定计划分期分批于2015年底前淘汰;严格禁止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污染物排放水平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转入。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县城区域于2014年下半年实施“黄标车”限行,开展在用车环保检测和联合执法。

(六)减排监测体系建设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闽政〔2013〕41号)和《泉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规范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要将减排目标任务、项目分解落实到各重点领域、责任部门和具体项目,按照重点项目管理规定狠抓项目的推进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并发挥减排作用。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排污单位、治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减排任务。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依法查处,并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环保违法信息纳入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责。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十二五”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履行,指导督促乡镇政府、管委会落实本行业年度减排计划。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加强日常环保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严肃查处减排治理回潮现象。县发改局(重点办)、环保局、市政局监督落实列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度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通知》(泉政办〔2014〕7号)中的重点减排项目。县经贸局负责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并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保相关制度。县市政局(管网办)负责围绕城镇生活污水减排项目及其COD、NH3N减排计划的需求,部署协调推进全县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在建设阶段的推进工作。县市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稳定运行,协调平衡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和年度减排计划;指导促进城区管网建设和维护、疏浚、雨污分流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区污水收集率。县农茶局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减排项目及其COD、NH3N减排计划。经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污染集中处理及区内企业落实污染治理工作。县经贸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管大队根据职责,联合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审核把关涉及减排的经济社会统计数据。

(四)落实减排约束政策。严格落实减排约束政策。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县环保局牵头落实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县经贸局牵头落实水泥行业能效对标差别电价政策,县市政局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县外经贸局牵头落实污水集中处理不到位的工业园区处罚规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政策。县环保局落实“环评限批政策”,对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乡镇、工业区、企业,实行必要的项目环评限批;金融机构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不落实环保要求的企业严格授信管理。

(五)加强调度预警和监督检查。强化减排工作调度和推进机制。县减排办负责全县减排工作的统筹推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按期落实重点减排项目,完成区域、行业和重点企业减排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于每月10日前将减排工作进展和对策建议报县减排办,抄送县直有关部门。县减排办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分析评估减排工作进展并通报存在问题,对工作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报请县政府组织约谈;对相关责任人员报请监察部门给予效能告戒、纪律处分。

(六)落实减排考核制度。严格执行《泉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意见》(泉政办[2013]205号)、《泉州市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作制度》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指标任务的通知》(安政办[2013]211号),对各单位减排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奖励或问责制。(安溪县人民政府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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