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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

发布时间:2014-10-20 15:39:0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2014年,我市减排形势严峻,特别是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涉水污染源减排空间有限,减排压力增大,为确保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现就任务分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4049万吨,与2013年持平;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3265万吨,比2013年下降1.1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8004万吨,比2013年下降2.47%;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8.4702万吨,比2013年下降5.18%;烟尘排放总量控制在3.4万吨,比2013年上升0.58 %;工业粉尘排放总量控制在0.3335万吨,比2013年上升1.21 %。
各县区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见附件2。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扼制新增排污总量。
各县区要切实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扼制高排放、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新改扩建项目要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优化煤炭利用方式。大力推广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大于1%的散煤。积极推进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前置审核,落实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量置换。严格执行试生产和“三同时”监管,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完成环保设施建设,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措施,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实现达标排放。
(二)淘汰落后产能,削减存量污染,促进产业提升。
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完成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2014年9月底前,完成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20万千瓦机组产能主体设备及附属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废毁任务,使其不能恢复生产,且不能向其他地区转移。
(三)全面落实减排目标责任书,推进减排工程建设,提升工程减排能力。
开展电力、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整治,按照“分业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限期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大幅度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完成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旁路档板拆除任务;完成现役燃煤机组大气污染防治升级改造工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达到新标准要求。大唐国际神头发电有限公司4#机组按国家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平朔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永皓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格瑞特电厂完成烟气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开展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试点或清洁化改造。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水泥行业烟气脱硝建设和除尘设施改造,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新标准要求。其中,水泥行业采用水泥炉窑低氮燃烧、分级燃烧和非选择性催化还原(SNCR)等技术,实施脱硝技术改造。采用低阻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对生产全过程实施除尘改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原材料、产品贮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
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扩容提质、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设施负荷率不低于60%。完成朔州市污水处理厂、怀仁污水处理厂、应县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列入2014年目标责任书项目的朔州市污水处理厂3.2万吨/日深度处理回用工程改造、完善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开工建设朔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6万吨/日工程、朔州市平鲁区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扩建工程等国家减排责任书2015年重点项目。依据环保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围绕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地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依据《朔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继续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力推进集中供热全覆盖工程,完成16台(共计920蒸吨/小时)集中供热锅炉脱硫除尘改造任务。加快推进城中村整村和棚户区拆除改造工程。开展燃煤锅炉整治,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采暖燃煤锅炉,淘汰市建成区10蒸吨(县区6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浴炉58台;完成114台(共计59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任务;完成平鲁区6台(共计28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任务,完成山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和应县新星陶瓷有限公司工业窑炉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环境功能要求,提高合理养殖布局,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整治;通过采取示范奖励等综合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污染治理水平要达到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五种鼓励模式(鼓励模式一或二的治理水平,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100%),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通过资金扶持、政策激励、法律约束,大力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五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为重点,以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优先采用《细则》中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五种鼓励模式,现有猪、奶牛、肉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污染治理水平,2014年至少要达到第五类鼓励模式标准,化学需氧量平均去除率不低于90%,氨氮平均去除率不低于70%,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应县和怀仁部分牛、鸡要充分利用有机肥加工厂的有利条件,将粪便送有机肥厂处理,现有鸡、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污染治理水平达到一类和二类鼓励模式标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达到100%。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量的统计管理,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小区全口径统计,确保养殖数据统计及时、真实、准确。根据《细则》的相关要求,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包括粪便、沼渣、沼液、垫料等)处置利用以及畜禽存出栏量的日常记录,建立完善污染减排台账。完成省政府“十二五”环保目标责任状要求的“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7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任务。
严格新注册和转入机动车污染控制,做好新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性审查,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和年检登记手续,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率和标志发放率,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其中,新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100%;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报废政策,积极推进营运黄标机动车强制淘汰,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排放规定或燃料消耗量核查不达标的营运车辆实施淘汰,完成1200辆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依法依规实施黄标车等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政策,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域。全面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

(四)加强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和信息公开工作建设,严格运行监管,挖掘减排潜力。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切实加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加强自动监控现场端管理,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要全部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和验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核定、现场端核查和运营监管等质量管理措施,保证监控数据真实有效,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得低于75%;认真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国控污染源每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不低于95%;国控和省控企业必须建立污染源自测机构,开展自测工作,着力强化污染源自行监测能力建设,本企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部门开展监测,并通过媒体、网络、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公布自测结果,国控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不得低于80%。
强化减排设施运行过程控制,重点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水泥行业烟气脱硝、除尘设施,城填污水处理厂的中控系统进行完善,相关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数据必须纳入中控系统并保存一年历史数据,满足总量减排核查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减排核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减排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的合力。将污染减排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污染减排任务完成实行总量、项目双控制考核方法,有一项完不成,认定污染减排任务未完成。加强污染减排调度和督查,强化减排预警,对进展缓慢的要及时通报、约谈或挂牌督办。对于工作推诿、影响任务完成的,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组织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或无法完成任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严格环境执法。加大对电力、建材等减排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频次,持续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行动,通过日常执法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动监控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超标或超总量排放行为,严肃查处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偷排偷放、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激发减排活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减排工程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将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列入地方政府重点工程,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
(三)强化部门联动机制,认真落实责任。
1.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会同市环保局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总量减排工作。优化能源生产结构,推动新能源发展,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控制新增用煤量;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资金支持。
2.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市2014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落实。重点抓好燃煤发电企业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加强对2014年7月1日后电力企业执行新的火电厂排放标准监管力度;加大对水泥行业脱硝工程改造力度,针对2015年6月1日执行水泥行业新的排放标准,全面推动全市水泥行业的提标改造工作;负责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督促检查和减排核查核算工作;重点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发标工作,会同交警、商务、交通等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核查数据上报工作。
3.市住建局:对全市生活源废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负总责。指导各县区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负责朔州市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年内完工,配合环保部门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建设的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积极推进朔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年内开工。大力推进平鲁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作,年内开工,明年完成调试,达到稳定运行条件,申请竣工验收。力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开工。加强对应县污水处理厂、怀仁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的监管力度,年底前完工。
4.市畜牧局:对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减排目标的完成负总责。根据环境功能要求,提高合理养殖布局,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整治;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今后三年, 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7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5.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目标负总责。严把机动车注册、转入关,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登记;配合环保部门对新注册车辆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抓好机动车新增、转入、转出、注销的统计工作,如实向环保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加大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管理力度,无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建立机动车限行区域,未达到绿色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准在限行区域内行驶。
6.市统计局: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统计数据负总责。切实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相关指标统计工作,做好规模以上电力、造纸、水泥、纺织印染等行业产品产量及城镇人口增长率的统计监测工作,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7.市经信委:对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结构减排目标负总责,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淘汰力度。
8.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相关专项资金;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9.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管理,积极推进黄标车报废和机动车拆解企业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

10.市交通局:将营运超标排放机动车淘汰目标纳入本单位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淘汰目标,建立营运车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推进大型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中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到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一是加快营运客货车清洁能源改造力度,到2014年底市区完成公交车50辆,更新出租车380辆。二是年内完成剩余44辆油罐车的治理任务。新增油罐车必须符合油气治理有关规定要求,达不到标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三是引导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加快老旧车辆更新,淘汰技术性能差、尾气污染大的老旧车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道路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11.市监察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履行污染减排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追究责任。(朔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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