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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发布时间:2014-9-16 14:35:2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2014年是“十二五”总量减排的攻坚年,为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根据《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11]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体目标
1、COD减排目标
全市COD排放量控制在10.24万吨以内,比2013年减排1.4%。其中,工业COD排放量控制在0.519万吨以内,与2013年基本持平;生活COD排放量控制在6.268万吨以内,比2013年净削减0.144万吨,减排2.2%;畜禽养殖COD排放量控制在2.28万吨以内,比2013年净削减0.01万吨,减排0.44%;种植源、水产养殖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COD排放量与2013年持平,控制在1.175万吨以内。
2、NH3N减排目标
全市NH3N排放量控制在1.51万吨以内,比2013年减排 1.5%。其中,工业NH3N排放量控制在0.041万吨以内,与2013年持平;生活NH3N排放量控制在0.882万吨以内,比2013年净削减0.02万吨,减排2.2%;畜禽养殖NH3N排放量控制在0.340万吨以内,比2013年净削减0.005万吨,减排1.1%;种植源、水产养殖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NH3N排放量与2013年持平,控制在0.247万吨以内。
3、SO2减排目标
全市SO2排放量控制在7.70万吨以内,比2013年净削减0.09万吨,减排1%。
4、NOX减排目标
全市NOX排放量控制在9.70万吨以内,比2013年净削减0.34万吨,减排3%。
二、新增量预测
1、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按全市GDP年增长率12%、新增城镇人口13万人、畜禽养殖年增长率1%的年度指标值来预测,全市新增COD排放量0.363万吨,其中新增工业COD排放量0.02万吨、新增生活COD排放量0.318万吨、新增畜禽养殖COD排放量0.025万吨;全市新增NH3N排放量0.047万吨,其中新增工业NH3N排放量0.002万吨、新增生活NH3N排放量0.041万吨、新增畜禽养殖排放量0.004万吨。
2、大气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按全市GDP年增长率12%、万元GDP能耗下降2%的年度指标值来预测,全市新增煤炭消耗100万吨,新增SO2排放量0.94万吨,新增NOX排放量1.42万吨。其中:火电行业煤炭消耗量比去年增长15%,新增火电SO2、NOX排放量0.34万吨、0.92万吨;非电行业新增煤炭消耗量60万吨,按煤炭含硫率为1%,未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新增SO2排放量0.6万吨、新增NOX排放量0.2万吨;机动车新增车辆增加NOX排放量0.3万吨。
三、重点项目
全市拟安排54项污水处理厂重点减排项目,49项工业水污染治理重点减排项目,1项水污染结构减排重点项目,预计新增生活COD、NH3N削减量7921吨、916吨,新增工业COD、NH3N削减量229吨、13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11]22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和《福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筛选全市畜禽养殖水污染物重点减排项目,共安排92家畜禽养殖场的全过程治理项目,预计新增COD、NH3N削减量555吨、185吨。
全市拟安排83项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减排项目,18项大气污染结构减排项目,预计新增SO2削减量14470吨、新增NOX削减量18517吨。
全市机动车拟重点安排7项管理减排项目,预计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3007吨。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规范处置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认真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加强城镇化发展进度预测分析,按照每新增1万城镇人口对应新增0.576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量要求,提前规划城镇污水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年内全面完成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其中一组10万吨/日设施应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长乐潭头污水处理厂、福清龙田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基本完成福清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福清渔溪、高山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动工建设马尾琅歧污水处理厂。加快闽侯青口、荆溪、南通污水处理厂、福清龙田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完成连江琯头镇到长安污水处理厂连接干管建设,马尾区应协助连江县做好琯头镇到长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干管所涉及的土地征用等工作。
2、完善配套管网,提高新投运、现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和收集率。已建成投运的连坂污水处理厂等9座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快管网配套,日处理水量应分别达到相关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已满负荷稳定运行的洋里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等7座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全年污水处理量、进水浓度均不得低于2013年水平。要切实加强污水收集系统(管网、提升泵站)管理,健全养护机制,加大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水平。管网建设(维护)单位要建立污水管网应急机制,对污水管网发生破裂或被其它施工破坏的必须及时修复,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污水处理厂和建设、环保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水管网系统,尽快纠正雨污水错接乱排现象,落实长效管理,着力提高污水管网运行效率。
3、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均要同步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要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施、实验室化验、自动在线监控等运行和维护情况,制定污水处理厂减排应急预案,完善异常情况报备制度。市、县建设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对污水处理厂管理不规范、出水水质超标的,应按相关规定扣减运营费。
4、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现污泥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杜绝污泥未经处理二次污染环境。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抓紧推进污泥规范化处置工程,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处理处置。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制度,对外运污泥要按照规范要求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5、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因地制宜选择农村污水集中处理或分散式处理。设立县、乡两级污水运行专项资金,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鼓励委托第三方集中运营。加强乡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生产运行档案台账,完善进出口流量计、电量计量装置等在线监控设备,强化日常监督性监测,有效发挥设施减排效益。
(二)加大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
1、新建工业园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抓紧推进原有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工作,确保年内实现省级以上(含省级)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2015年实现所有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已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要完善管网配套,确保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已投入运行的江阴、青口、滨海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要完善中控系统,加强污水处理厂工艺调整,完善污泥处置和转移,确保出水稳定达标。
2、持续开展造纸、印染、制药、农副食品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列入国家减排责任书的福州福华纺织有限公司、福建浩伦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责任书要求落实废水治理任务。造纸行业在严格执行福建省《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规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回用率,其中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必须低于10吨,力争低于5吨;印染行业应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时间和排放限值要求,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实施深度处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造纸、印染企业要求其污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排放限值执行“直接排放”标准。
(三)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1、严格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合理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各县(市)区应落实《福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及规划环评批复要求,明确生猪养殖规模削减计划,在此基础上严格畜禽养殖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禁建区内不再审批新、扩建畜禽养殖项目;位于可养区内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要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对原有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一并进行治理,新、扩建生猪养殖场的存栏数量应不低于10000头。在相关县(市)区养殖规模削减任务完成前,新、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养殖总量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2、全面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点开展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过程治理,力争年底前完成规模化养殖总量90%以上的治理任务。对生猪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2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和肉鸡出栏10万羽以上的中、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要求实施全过程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灌溉还田或经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对于其它中、小规模养殖场鼓励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鼓励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有机肥厂,集中处理周边养殖场的粪污和沼渣。
(四)有效实施结构减排
1、坚持污染减排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有机结合。严格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重污染行业经济指标与污染物排放的调度分析;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经济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制定工作推进方案,重点落实造纸、制革、食品、纺织印染、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争2014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一是淘汰落后造纸产能,全面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单条生产线,下同),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单条纸机生产线,下同),石灰法制浆工艺,窄幅宽、低车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纸机,年内要新增淘汰落后造纸产能5万吨;二是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强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单位产品水耗超标的染色设备和工艺;三是淘汰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四是整合关闭日屠宰量10t以下的小型屠宰厂;五是淘汰土烧结、30平方米及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铁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机械铸造和生产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2、巩固落后产能淘汰。对已关闭淘汰的造纸、皮革、锅炉、窑炉等落后生产线,主要设备要拆除到位,严禁恢复生产;鼓励企业转产、整合,鼓励关闭生产线新增的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该企业新上项目总量指标调剂。
3、继续推进集中供热。以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替代小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应实施集中供热,拆除中小锅炉。福清市要抓紧实施江阴工业区中高压供热管道建设,基本拆除江阴电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剩余的75t/h以下燃煤锅炉,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重油、生物质)锅炉,加快推进元洪工业区集中供热管网和供热锅炉建设,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主体工程;长乐市应加快滨海工业片区印染、化纤锅炉集中供热施工进度,年底前完成供热管网和集中供热锅炉的建设,在滨海工业区实施集中供热前,原则上暂停该区域内新建印染、化纤企业锅炉的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调剂。
(五)深化大气污染物工程减排
1、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技改。燃煤电厂应严格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开展燃煤锅炉脱硫技改,提高脱硫效率,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烟气旁路。
2、强化钢铁行业脱硫。长乐市、罗源县要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闽环总量[2013]28号)要求,督促钢铁企业进一步加强烧结(球团)机脱硫日常管理,规范脱硫设施、在线监测设备、中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原则上应逐步拆除脱硫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旁路的,应根据生产工况科学调整脱硫运行参数,避免频繁、长时间开旁路运行。严格旁路铅封管理,严禁随意拆除旁路挡板叶片,在脱硫设施正常投运时不得无故开启旁路,确需开启旁路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备。新建钢铁烧结(球团)机应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在脱硫设施建成投运前,主体设备严禁投入运行。马尾中钢、长乐吴航不锈钢、闽清金盛钢铁应加快建设煤气发生炉及窑炉烟气脱硫设施。
3、开展非电燃煤锅炉脱硫。所有20t以上非电燃煤锅炉应参照《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或完善脱硫设施和配套中控系统,与脱硫设施运行相关的主要设备电流信号、脱硫剂添加量、旁路挡板开关信号、烟气监控参数等重要运行数据应接入中控系统,并实现随机快速调阅趋势曲线,历史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4、推进脱硝工程治理。继续实施火电机组燃煤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强配套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参数,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华能电厂1#、3#、4#机组应于年内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新投运火电机组应强化脱硝运行管理,确保脱硝设施投运率不低于95%。配套自备电站的企业,NOx排放浓度应低于100毫克/立方米,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福耀玻璃1-3#窑炉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应不低于70%,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率先开展烧结机烟气脱硝试点。
5、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市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快推进福州市天然气门站和管道建设。继续开展“五城区”禁煤工作,加快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煤区”外,新建燃煤(重油)锅炉规模不得小于20吨,对锅炉规模小于20吨的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对无法进行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覆盖范围外的小型燃煤锅炉,要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闽清县要按照《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天然气配套设施建设,增加天然气采购量,力争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建陶企业天然气改造工程。
6、规范已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已建成脱硫设施的企业要加强对脱硫设施、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以及中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健全设施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设施运行档案台账资料,探索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95%,钢铁烧结(球团)机、玻璃窑炉和65t/h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80%,其他锅炉(窑炉)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70%。
(六)深入开展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要求,深入开展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加快实施在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验中执行简易工况法,提高机动车环保年检率和环保标志牌发放率;建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和尾气检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在用车辆环保管理信息化和远程化。进一步扩大市区道路无绿标车限行范围,加大路面车辆的抽检率和执法力度。严格控制新注册和新转入车辆的尾气环保排放标准,新转入车辆排放标准不低于国四排放标准。加强对强制报废车辆的管理,对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年限的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加强检测,达不到要求的也要实施强制报废。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确保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减排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制定实施减排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企业是污染减排主体,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开展污染治理,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对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优先安排环保资金补助;对拒不落实减排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二)健全减排部门联动和考核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0]1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榕政综[2011]122号)要求,根据重点减排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主动履职,自觉完成或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本行业(领域)重点减排工作任务;落实污染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共同研究推进措施。
严格减排考核制度,市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榕政办[2013]263号),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年度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结果运用,作为县(市)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期完成列入省政府与环保部签订的《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的县(市)区将扣减50%的环保绩效分数,视同其该类减排指标未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撤销环保荣誉称号”、“区域环评限批”等约束措施。各县(市)区要定期开展自查,市减排办牵头开展季度督查,对工作进展滞后的予以预警,限期整改仍不落实的进行效能告诫,对多次检查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全市减排大局的,将按照《公务员法》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具体责任人实施行政处分。
(三)有效控制污染物新增量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火电、建筑陶瓷,新(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必须在本企业或本行业内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其他行业的新(扩)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原则上通过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工业、生活污染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排污指标由行政划拨向市场化采购转变,降低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新增量。
(四)完善减排经济政策
严格落实省物价局等《关于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闽价商[2012]57号)要求,核实我市属于限制类和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名单,按照要求实施差别电价。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所新增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保障企业新建项目总量调剂。
市、县(市)区政府对实施污染减排的企业优先予以财政补助。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对不正常运行造成水质超标和污泥不正常处理的,严格按《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处理合格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23号),对出水COD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污水处理厂整改。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应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的日常监管,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按规定提请省直有关部门扣减脱硫、脱硝加价。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应加强对钢铁烧结(球团)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脱硫设施不按规范运行的应提请上级部门实施生产电价加价。
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减排工作的投融资渠道。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研究,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启动排污权交易工作试点,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补助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对我市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要设立老旧机动车淘汰奖励资金,由市商贸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提前淘汰和报废并依法回收的老旧机动车奖励办法。农业部门、各县(市)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尽快研究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综合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企业要主动安排污染防治资金,确保减排项目资金到位。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参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五)健全减排日常调度机制
加快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贯彻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闽政[2013]41号),加快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监督性监测,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75%、自行监测完成率达70%、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8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95%;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通过标准化验收。
做好减排统计工作,客观把握经济增长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变化趋势,防止因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增长过快导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过大,造成无法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加强日常调度数据的统计,建立健全污染物总量控制项目档案台账,跟踪重点减排项目动态进展,掌握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于每月7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污水处理厂和年度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市减排办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各级环境监管部门要开展污染治理设施专项督查,提高现场执法深度,逐步从对末端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检查和监测,提升到对设施运行参数历史记录检查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对,杜绝企业偷漏排。开展已安装的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委托运营,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市、县两级环保、农业部门要联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定期调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加强舆论导向
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对减排工作情况和社会环境效益开展系列宣传,引导全民了解减排、参与减排、督促减排,形成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氛围。加强典型宣传,表扬先进,激发减排积极性,适时对不落实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公开曝光,督促排污企业增强减排主动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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